繼子對后媽有贍養義務嗎_繼子不養繼母合法嗎?
特邀律師
后媽沒有權利要求繼子養老
其理由:
一,繼子與后媽未形成撫養關系。你再婚時繼子己15歲,屬未成年人。但是繼子和親媽一起生活。你對繼子沒有盡撫養義務,就無權要求繼子贍養。
二,可以要求自己生的兩個女兒贍養。
三,身體有病,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權要求再婚丈夫扶養。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需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完全沒有,不僅后媽,親爹親媽也完全沒有,如果幫忙看,純屬犧牲自我,幫助子女。以此為前提,后媽照顧孫子(孫女)有兩種可能,一是自己無子女(或關系淡薄),老來需要依靠,無法或者不敢拒絕繼子女要求。二是本身和繼子女關系已經親如母子(母女),可以參照親媽模式。
實話說如果沒有達到親生般的關系,最好不要代看,因為孩子成長是大事,不夠親密的話,可能會帶來一些麻煩。
孩子磕磕碰碰,或者實施是錯誤的看孩子方法,不好意思開口說。繼母看孩子過程中,如果身體不適,心情不好,也需要壓抑自己,對家庭和睦不太好。
如果除了繼母沒有更好的人選,那最好帶上親爹一起照顧,并且子女要保證對老人無限孝順,多關心多溝通,金錢上也要跟進。繼母人好的話,肯定比保姆靠譜~
總之,如果邀請繼母看孩子要有感恩之心。繼母要去為繼子女看孩子也要視如己出,別把自己當外人,不需要委屈自己。
謝邀,這是個愚蠢的問題,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我們中國人從小受到的教育其中就有受人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且不說繼母和繼子關系,就是一個鄰居,傾其所有或者說拿出了絕大部分的存款,為你蓋了房子,給了你一個庶風避雨的棲身之所,你該不該報恩?當某一天這個幫你蓋房之人,沒有了經濟收入生活上出現了困難,你該不該在經濟上給予幫助,使其能安享晚年呢?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幫助,那么也沒什么可說的,只能說明你是一個白眼狼,沒有一點良心可言之人,個人看法。
我們這里有個老太太,是繼母,老頭前任死的時候,兩個兒女還未成年,繼母幫著把孩子養大,沒有再生育,后來這對兒女成家立業,其中兒子是教師在縣城教書。老頭死后,老太太就沒人管了,孤身一人貧病交加,病到后期一口飯都吃不上,都是同村的人可憐她偶爾給她送口吃的送點水喝,據說后來是活活餓死在床上,村子里的人去看她都不知道什么時候死的了,身上都生了蛆蟲。直到她死,她的繼子女都沒有出現,喊他回來都不回,出殯都是同村的人出錢辦的。過了n年以后,村子拆遷,她繼母的可耕地還在,他又回來要求繼承賠償款,全村人都不同意。真是冷血的白眼狼!怎么配為人師表的?
是同等贍養的義務,法律上沒有規定親生子女有責任贍養義務,也沒有規定繼子女沒有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品德傳統,題主好好孝順父母吧,不管是親生子女還是繼子女對孝順父母是當子女的應有責任。
您好!
先從“法”的角度給出題主一個結論:
- 如果繼子與繼母之間存在扶養關系,那么必須要盡到贍養義務;
- 如果繼子與繼母之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不贍養,并不違法。
因此,是否合法,關鍵是要看雙方之間存在的扶養關系。當然,贍養與否,在某種程度上,不能完全“依法辦事”。
以下從兩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法定的贍養義務
我們知道: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明文規定:
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在《民法典》中: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那么,對于“繼子女”而言,對于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關系(注意:“上對下”叫做撫養,“扶養”指的是雙方關系),那么,雙方關系可以理解為“親生父母與子女”——這種情況下,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延伸出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什么叫撫養?還是參照上述《民法典》中的第二十六條——未成年。也就是說:如果繼子女未成年(不滿18歲,詳見《民法典》第十七條),那么,就視同為有撫養關系。
以上,是從“法”的角度,對題主問題作出一個解釋。
如何正確的看待贍養?
結合題主問題,還希望對此類問題稍微延展一下,做些探討。
1.贍養,沒有太多的前提條件。
我們先拿親生父母與子女舉個例子,現實中有此類的真實案例:
一個女兒,自己的親生父親并沒有對自己盡到撫養義務。父親老來,要求女兒支付贍養費,女兒以上述為由拒絕。后來鬧到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女兒要為父親支付贍養費。
理由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兩個不同的事情,均具有強制性,兩件事情不互為前提。
舉這個例子的意思是:從法的角度,只要滿足贍養條件,就必須要承擔贍養義務,沒有其他前提。當然,放到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身上,同樣適用。
至于說,假如繼父母未對繼子女盡到撫養義務,相應的約束、懲戒,是對繼父母的事情,繼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
2.贍養,不僅僅受制于法律邊界。
從另外一個層面的解釋,可以將贍養定義為情、理。或者通俗一點講:有點“道德”的味道。
完全沒有必要去鼓吹甚至綁架。放到家庭關系中,“理”本來就是說不清、道不明的事兒,各有各的說法、各有各的道理——只有在不得已、說不通的情況下,才會動用法律手段來去進行評判。
所以,不需要把法律邊界用作嚴格界定贍養與否的唯一依據:
- 有贍養義務而不盡,觸碰的是法律底線,這個是不能容忍的。
- 只要不違法,贍養了,是好事;不贍養,也沒什么問題。選擇,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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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依據法律,贍養關系是建立在撫養關系上相輔相成,缺一而不能成立的關系。在誰付出,誰受益的原則上,有撫養關系存在,就有贍養關系存在,撫養關系不存在,贍養關系也就不存在了。
就樓主提出來的問題,子女有沒有贍養后媽或者是后爸的義務,就要看子女和后媽或者是后爸有沒有撫養關系存在,只要有撫養關系存在,在法律上就必須得履行對后媽或者是后爸的贍養義務。
如果父親或者是母親與對方結成夫婦的時候,孩子還是一個未成年的人,父親或者是母親與再婚的配偶在婚姻的框架下,孩子就與父親或者是母的配偶自然就形成了合法的繼父子女,或者是繼母子女的關系,也就是樓主說的后爸或者是后媽。后爸或者是后媽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就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撫養責任和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或者是繼母,就有承擔起贍養的義務
和幫扶的責任。
如果說父親或者是母親與對方結成夫婦時,孩子已經年滿18歲,在生活上已經是能夠自給自足的成年人,與父親或者是母親的配偶,雖然有繼父或者是繼母子女的關系,卻不存在撫養關系,就談不上贍養關系了,繼子女對繼父或者是繼母就不存在贍養義務了。
總之,做人得厚道,要講良心,要是繼父或者是繼母幫自己帶了孩子,到頭來繼父或者是繼母老了,能幫扶不幫扶,能贍養不贍養的話,是要招世人唾罵戳脊梁骨的。當不當沒良心的白眼狼,就由事主選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