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開除黨籍嗎_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五年一下的,一定要開除黨籍嗎?
特邀律師
理論上,被判刑是給予刑事處罰,而被開除黨籍是行政處分。一般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行政機關會剝奪你的政治權利。<<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最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不該被開除黨籍。實踐中會看個人表現,比如是否有逃逸行為,是否及時支付賠償款、補償款,主觀態度如何!
問題是:判處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已經開除黨籍,公職可以保留嗎?
答案是:要區別不同刑罰種類、不同身份公職人員而定。
一、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
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拘役,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監管場所執行,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四)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二、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工作人員,既國家公務員,以及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國家公務員
黨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體刑罰,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無論收監執行、監外執行與否,一律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當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俗稱監外執行的。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指的是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僅供參考。
免責聲明: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一個人的錯不能影響下一代,人非圣賢,只要是人都可以犯錯誤,而犯了錯誤,國家政府也對他本人懲罰了,為錯,他也付出了代價。因此,我想不應該珠連下一代,如果是這樣,長輩們的錯,做為子女是無法去制止和改變。但如果是因為長輩們的過錯而影響了下一代。會令孩子們憎恨這個國家。憎恨這個社會。甚至憎恨所有人。也容易產生報復心理。我個人看來,應該或必須取消這一條政審條件。否則很容易破壞社會和諧。與現代社會理論相違背。
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需要分類討論。
首先介紹一下受過刑事處罰人的前科報告義務。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法律規定了如果被處罰人年滿十八周歲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不滿十八周歲但是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如實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但法律并沒有規定不報告的法律后果。
① 平等主體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參考“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如果企業規章制度明確表明不接受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或者表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需要如實報告,如果不報告的即使入職也將終止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因受過刑事處罰被辭退或者勞動者不如實報告被企業發現后辭退是合法的。
②如果企業并沒有上述規章制度,勞動者入職以后,企業僅以勞動者之前受過刑事處罰為由辭退勞動者理據不足,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