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合同_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法》第65號令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感謝。要求單位簽訂合同,如果不簽,可以去監察大隊舉報。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入職后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否,從第二個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最長至第12個月。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 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不是。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從勞動者開始為用工單位工作的這一天,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或其他看似合理的時間。
其次,舉例說明。小張于2015年10月8日參加了一公司在廣州的招聘會,之后便返還河北的農村老家。該公司研究后確定招聘小張,并通知小張于10月16日上班。小張得知后在乘車去單位報到的途中發生山體滑坡,導致道路塌陷,小張也沒能按通知的時間趕到公司。直到10月18日,小張才趕到公司并說明情況,公司也在新聞中也了解到山體滑坡的報道,進而同意繼續履行招聘合同,小張也自即日起開始上班。10月20日,公司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上四個時間節點中,只有10月18日,才算是小張與這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余三個時間點,雖然與工作有關聯,但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第三,以用工之日,來作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法律上作出的唯一規定。這樣,才能實現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例如,有的用人單位在職工工作后,一直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準,則勞動者始終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這顯然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綜上,勞動關系的建立,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已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