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保釋嗎_刑事諒解書對保釋有用嗎?
特邀律師
取保候審與有無案底無關。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ǘ┛赡芘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ㄋ模┝b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后,不可以保釋。
法院判決后,只能在刑罰執行一半以上才可以申請假釋(不是保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依我之見:依法只有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刑事諒解書對‘’保釋‘’(我國刑訴法稱為取保候審)這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才會有很大作用。
一,從刑事辦案實務和訴訟法理角度看: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丶逮捕丶監視居住,或如本案例提問者所述的‘’保釋‘’,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稱謂叫做‘’取保候審‘’,是根據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丶犯罪嫌疑人個人人身危險性來決定的,比如故意殺人丶搶劫丶強奸丶綁架丶放火……等等故意嚴重危害社會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的犯罪,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嚴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絕對禁止對上述犯罪嫌疑人實施取保候審‘’的,因為上述刑事案件無論‘’社會危害性‘’,還是‘’個人人身危險性‘’,即一旦取保候審完全可能‘’重新犯罪丶在逃丶威脅受害人丶證人丶毀滅偽造證據……‘’等等都危險行為絕對不能對這種‘’危險之人‘’取保候審的。
二,那么,本人所謂對‘’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諒解后取保候審‘’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據二○一三年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丶五章規定,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或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沒有累犯情節丶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辦案機關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丶賠償全部損失、受害人諒解并請求從輕丶減輕、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的,辦案機關可依法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比如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
既然,犯罪嫌疑人的輕微犯罪行為已獲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了全部損失,犯罪嫌疑人又認罪悔罪認罰,其‘’個人的人身危險性‘’已明顯降低,在受害人已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的情況下,又有受害人的請求,那么對犯罪嫌疑人予以‘’保釋‘’(取保候審)就順理成章了。
所以,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對于‘’保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很大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后不一定都需要送到法院審判。
取保是指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和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沒有必然聯系。
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一般有四種處理結果:
1.經過檢察院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般會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2.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檢察院可以做相對不起訴,又叫酌定不起訴,案子在檢察院環節就結束了,不會送到法院。
3.刑事案件的行為人雖然涉嫌犯罪,但證實犯罪的證據不足,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標準的,檢察院會作證據不足不起訴,又叫從疑不起訴,這是罪行法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在檢察環節的體現。
4.經過審查,不構成犯罪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如行為人犯罪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檢察院會作絕對不起訴,又叫法定不起訴。
至于取保候審,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沒有刑事拘留那么嚴格,但嫌疑人還是要做到辦案機關隨傳隨到,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檢察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拘留或者逮捕,等關到看守所那可就不好玩了,里面的老大們可等著給新人上課呢。
有些犯罪嫌疑人因為做了違法的事情,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被判刑了,判刑代表著他們要進入到監獄里面生活了,那么,被判刑后還可以保釋嗎?判刑后不存在保釋了,保釋又叫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辦理取保候審,也有可能撤銷案件。我們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這個問題。
一、立案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轄范圍,受理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轄區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二、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在調查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三、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將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以偵查終結案件。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案件事實清楚
- 證據確實、充分
- 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 法律手續完備
-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起訴
偵查終結的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將案件的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通過公安機關辦案的步驟可以得知,偵查終結和起訴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辦理的案件達不到這個要求,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如果已經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釋,對于故意傷害案(輕傷),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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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種情況囊括了大多數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情形:
第一種情況,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會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將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機關。
第二種情況,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時候,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并將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機關。
這兩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收到退回來的卷宗材料后,有兩種處理方法:
第一種,是撤銷案件,即人們常說的銷案。
第二種,是取保候審。
為什么要取保候審呢?
取保候審的原因是公安機關認為雖然現有的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是公安機關還是沒有放棄,希望進一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完善相關的證據鏈條,以達到定罪的條件。
這種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達到一年;一年期滿,沒有實質性的發現,公安機關就必須無條件的解除取保候審。
這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補救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