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怎么申請財產保全_如何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
特邀律師
【打官司進行財產保全須注意事項 】
在訴訟中,為防止對方在訴訟中轉移財產,很多時候必須申請財產保全。那么,打官司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才更有效呢?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提供一定證據,證明相應的法律關系。有些人認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請,并提供了擔保財產,法院就一定會做出保全裁定,其實不然。能否需要做出保全裁定法院是要進行一些基礎性的審查,也就是一些基礎的法律關系,比如說原告起訴被告還錢,那么就必須要有重要的證據讓法官可以初步認定原被告之間有經濟往來這回事,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訴訟保全申請法院都會準許。
二、注意進行訴訟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進行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申請書、擔保書、擔保財產。
保全申請書主要包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事項(申請人要求保全被申請人價值多少元的財產等)、申請理由等三項內容,保全申請書需要原告本人簽字按手印簽字。
擔保書就是擔保人用自己為財產為保全行為提供擔保的承諾。擔保書中需要寫明具體的擔保財產及擔保事項。
擔保財產需要提供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證書。如果無法提供擔保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去保險公司購買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會為該保全行為提供擔保,并向申請人出具保單。一般擔保財產必須達到保全數額的三分之一。
三、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擔保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出現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話,擔保人就需要在擔保財產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起訴后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需要人民法院來進行裁定,認為符合條件的,準許保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保全錯誤給被保全人財產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具體執行方式是由法院來進行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保全解除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錯誤補救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范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復議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緊急情況和需要,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被告)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劉偉鄭州律師結合鄭州地區法院所需保全材料及手續要求,總結如下,供當事人及律師同行辦理財產保全參考。
一、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2份;
二、起訴狀1份原件;
三、保全申請書1份原件;
四、申請人的身份信息1份(委托律師需要提供委托書、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五、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1份;
六、擔保財產信息。可以選擇任意一種:
1、保險公司擔保資料整套1份原件(包含保險費票據);
2、個人財產1份原件,一份復印件(房產或者活期存款,房產需要出具不動產查詢單,顯示無抵押、無查封,銀行存款需要出具蓋有銀行公章的流水)
七、保全財產的信息2份。
八、注意事項:
1、房產查封,預告登記號或者不動產權證號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合同號備案號在房管局查詢。(需要提供查詢證明)
2、車輛信息,需要查清年份、型號、車輛號、戶名;
3、銀行賬戶信息,需要查清開戶行、戶名、賬號、提交銀行賬戶流水;
4、執行款信息,民事判決(調解)書、執行裁定書等,如果是執行款,需要寫明執行案件承辦法官、所在單位部門、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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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為了保障生效文書的順利執行,防止被告在訴訟中惡意轉移財產,對于金錢債權,一般只要申請人按照法院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線索和申請材料,一般法院都會予以準許,但是為了防止保全錯誤給造成被保全人損失,一般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目前我們這邊的法院在立案時會提示原告相應的訴訟風險及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前建議原告先收集被告的財產線索(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者房管局打印房產存根或者通過來往交易明細找到被告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然后將上述材料提交給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我們知道現在很多當事人取得了勝訴判決,但是執行時卻查不到被執行人任何財產,要么被告早已提前轉移財產,要么已經債臺高筑或者資不抵債面臨破產,案件很可能就會因為執行不能被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再想恢復執行基本是難上加難?因此建議大家打官司務必要申請財產保全,否則很可能就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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