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注冊資金_注冊公司中注冊資金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此問涉及公司資本問題,現分述如下,供參考:
公司資本的含義
- 公司資本也稱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義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以下幾種:
- 注冊資本。即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 發行資本。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于注冊資本,也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于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后,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于注冊資本。
- 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 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于股東認購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冊資本。
法定資本制與實繳資本制的區別
- 我國原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法定資本制,即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得成立的資本制度。
- 我國現行公司法的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于注冊資本。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可以以單行法規定公司實行實繳制,大部分為金融類公司,如,商業銀行等。
不完全是,注冊資金起一個責任作用比如注冊資金為10萬元,以后要是公司由于負債什么的宣布破產,原來欠100多萬那么只要賠償10萬元就可以了當然申請破產是很嚴的 如果不申請破產,就要還清債務的。 注冊資金另外一個作用是擔保作用,代表你公司能拿這么多錢,比如和另一家公司做一筆50萬元的生意對方公司看到你的注冊資金為10萬元就會有所猶豫如果看到注冊資金為50萬那就不會猶豫
營業執照上是認繳金額。實繳金額是實際到賬的資金。兩個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但是一般實繳金額不會大于認繳金額。
2014年。國家取消實繳資金制度,所有的公司以認繳金額為上線,來承擔責任。并不是說。公司注冊資本越大,公司實力越強。一個新開公司的人。都可以注冊一個億的注冊資本。
要想弄明白注冊資金大小的區別,首先要對公司注冊法有個了解。公司注冊的過程中有幾個重要信息,經理人誰?法人是誰?股權分布都有誰?董事都是誰?董事長又是誰?注冊地址是哪里?這些關鍵信息都代表負擔法律和民事責任的同時,也代表合法的擁有公司財產,我單說法人,股東,注冊金額三項:
一,法人:全稱是法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無法律禁止出任法人代表的人都可以做公司法人,禁止做法人代表的人有:無民事權利的人,公職人員等。出任法人了就要負擔公司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比如:公司違法,法人是第一個擔當刑事責任的人。公司欠款也是第一個負擔民事責任的應訴人。同樣法人也是公司內職位較高的人,擁有公司決策權利。
二,股東:各股東有些是投資人,不出任公司職務,這樣的股東一般只承擔自己投資額的責任。有些股東還出任公司職務,那么相應的職務當然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三,注冊資金:
公司注冊資金就是公司的信譽保障,這是毋庸置疑的,不然注冊資金有什么意義。這就有兩個情況了:
1.以前實交納注冊資金(真實的交納,比如:注冊資金寫1000萬,那就必須在指定銀行存入1000萬,然后注冊會計師審核,出資金證明,才能辦照,寫上1000萬資金),當時很多人沒有這么多資金,就找中介,集中存入資金,審核完了,及時取走,造成抽逃資金的嫌疑。注冊資金這個條款有名無實,也給企業造就了負擔。這事竟然能讓總理知道,直接把實繳改為認繳了。注冊資金這個中介行業徹底消失了。由衷的感謝領導人的英明。
2.現在的注冊資金成了認繳制度,也就是你想寫多少都可以,免去了資金證明這個環節。所以很多人隨便寫金額。真正的認繳資金和實繳資金是一個道理,你認繳了必須在20年或者30年的時候給真正交納給公司運營。無論你分多少期,你都得用實際金額進入公司對公賬戶。這個是基本的稅法。寫十億、百億的那些老板,你雖然有為人類的宏愿,但是你得真有那本事,也得負擔著責任,不交納等著稅務收拾你,早晚的事,稅務越來越健全。
大家理解了基本知識之后就明白了,注冊資金究竟寫多少的意義了,注冊資金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很簡單:
一,破產法清算
其實大家都知道公司有破產法保護,就是公司經營不下去了,不至于禍害家人,不至于搞的傾家蕩產,無法生活。公司法規定,只要是兩人以上的有限公司,在民事責任上(也就是資不抵債)只需負擔最高注冊資金的款項即可,當然包含公司所有財產。比如:公司財產100萬,注冊資金10萬。申請破產保護,賠100萬就行。比如:公司資產10萬,注冊資金100萬,并且你這100萬沒有花完,那就要拿注冊資金來賠付了。超過這個金額,法律保護不再追繳個人以及家庭,甚至其他公司的財產。
這是我國申請破產保護的很嚴格,很多人根本申請不過,但是這個法律是真實存在的。所以大生意要找注冊金高的,不然虧了沒人賠你。
二,追繳個人財產
當然有些情況追繳個人財產以及家庭財產的,所以很多人創業失敗弄的家破人亡,其實就是不懂法律。個體戶和一人有限公司,無需會計做賬,稅務也不查賬。只需按照營業交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即可。財務簡單處理,非常方便,公司掙多少都是自己的。
但是一旦負債,公司破產,你的房子,車子都要抵債。還不起,以后有錢還得還。基本屬于個人欠賬,而不是公司欠款了。
總結:所以個人開公司創業,寫注冊資金的時候,要注意了。不是讓你任性而為的,要注意兩方面兼顧,既能表明現階段做生意的實力,又能保護自己的破產風險。以后做大了,再增資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