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公法范疇的是_羅馬法的公法指?
特邀律師
民法從本質上講是私法,調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中的公法范籌指的也就是有關的民事法律法規中的公權力行使的內容,有關擔保、 提存、 合同行式的要求、 公共利益對合同目的限制等體現了這一點。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于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征,屬于私法的范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于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市政府購買月餅的行為是正常的平等主體間民事交易行為,雙方地位平等。所以應該適用民法。。
應該是屬于私法的范疇。私法是調整個人及團體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公法是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及國家、政府與個人、團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需要注意的的是,這里的國家、政府與個人、團隊之間,指的是國家、政府因履行其國家職權而與個人、團隊發生的關系,而不是說只要法律關系中有國家、政府就屬于公法范疇。
羅馬法的公法(juspublicum)是和私法(jusprivatum)相對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始于羅馬法學家烏爾披亞努斯。他的劃分標準是:規定國家公務的為公法,如有關政府的組織、公共財產的管理、宗教的祭儀和官吏選任等法規;規定個人利益的為私法,如調整家庭、婚姻、物權、債權、債務和繼承關系等的法規。公法的規范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遵守,而私法規范則是任意性的,可以由當事人的意志而更改。羅馬法把訴訟法放在私法中,認為民事訴訟是為了私人的利益,有關訴訟程序的規定,屬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時,它把盜竊、誹謗等看作是侵犯私權的行為,屬于私法的對象。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因時代的不同而有變化。隨著國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屬私法的問題,也逐漸納入公法的范疇;但總的來說,羅馬的私法比公法發達,特別是長官法產生后,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體系。
是公法
公法是配置和調整公權力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系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如果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首先,公法是配置、調整公權力的法。公權力是公法的著眼點。凡是現實意義上的公 權力,就需要現實意義的公法來調配。
其次,公法的范圍包括調配公權力之間的關系的公法和調配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公法。公法可以延伸到對私權利的干涉層面,而非僅僅國家權力層面。公權力的邊界是個人可能發生沖突的領域。當然,這是從嚴格意義上說的,因為,任何權力都屬于人民,人民有權(權利和權力)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形成共同的一致的意志,這一意志物化為各種國家機關(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司法機關、武裝機關等),這時就形成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并存的現象,兩者都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影響對方。或者說,沒有不受公權力管轄的私權利,也沒有不受私權利影響的公權力。兩者影響的最終原因或動因應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需要。
再次,公法是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些規范在調整的具體客體、對象、方法等方面不盡相同,也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甚至及其分散。
第四,公主體、公利益、公權力、公權利等一切公的范疇都應由公權力來調整,自然要公法來調整。可以籠統地說,大家(公域)的事由公法管;個人(私域)的事由私法來管。
第五,公法的調整范圍是動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社會越發展其社會化程度就越高,公權力也就越發展。但是,這與對人們私權利的保護不矛盾。另一方面,在公權力擴張的同時,私權利也在擴張,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私權利的擴張,公權力也就沒有了土壤。封建社會的公權力與私權利亦是如此。
第六,公法不是一個單一的部門法,研究公法的目的又在于規范公權力,因此界定公法時應以公范疇為線索和參照,而在公范疇中以公權力最為核心,因此,公法學應從公權力開始。
第七,公法是法,其規范是法律規范,有完整的邏輯結構。因此公法有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制裁,也有補償。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組成:(一)公權力。公權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權力的分類(國家權力和社會公權力。)等(二)公權力的配置。國家權力的分工及相互關系、橫向配置、縱向配置、國家權力與社會公權力的配置、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配置與關系。(三)公法關系。是指公權力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四)公法責任。是指危害公權力的正當行使,違反公法應受處罰的行為。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動態的、歷史的,是經濟、政治等諸因素作用的結果。現在社會公權力有擴張的趨勢,國家越來越需要向社會授權,這就出現了所謂的“社會法。”它們實質上屬于公法范疇,應劃到公法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