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考驗期以前犯罪_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對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緩刑。
依據:《刑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1.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緩刑考驗期內犯有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和后罪一起處罰,且不可再處以緩刑。2.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參考第921號房毅信用卡詐騙案佐證了上述觀點。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就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發現被告人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才能撤銷緩刑,將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與原來的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罰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也就是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的,則不能再撤銷緩刑,只能考慮對該漏罪進行依法處理。
【寫作年份】2011年【正文】 【案情】周某因犯盜竊罪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執行,緩刑期間又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但于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周某的故意傷害犯罪,且周某在盜竊罪判決前還有搶劫罪未向司法機關坦白。對周某在緩刑期間所犯故意傷害罪和原判前的未發現的搶劫罪均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沒有異議,但對其盜竊犯罪要不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與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分歧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原判的盜竊犯罪刑事責任不應再追究,理由是按照刑法七十七條的規定和罪刑法定原則,緩刑犯必須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并且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新罪,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撤銷緩刑執行數罪并罰。周某雖然在緩刑考驗期犯有故意傷害犯罪,在原判決前有漏罪未坦白,但這都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存在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的問題,故原判盜竊犯罪刑罰不再執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原判的盜竊犯罪的緩刑應當撤銷,執行原判刑罰,進行數罪并罰。理由是周某因盜竊犯罪被判處緩刑,緩刑期間又實施新罪,且未坦白漏罪,符合應當撤銷緩刑的實質要件,不能適用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規定,應當在盜竊犯罪的訴訟時效內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法與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進行數罪并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評析意見】緩刑是指對于判處剝奪自由刑罰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它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不能犯新罪或沒有漏罪為必要,否則不能享受不執行刑罰的待遇。第一種觀點是對法律條文的片面理解,未真正把握刑法關于判處緩刑和撤銷緩刑的實質立法精神。 1、從立法本意上看,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或考驗期內所犯新罪均應當撤銷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必須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適用緩刑的宣告刑標準;(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是適用緩刑最根本的條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緩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在于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進行一種風險預測,并通過設置一定期限的緩刑考驗期對該風險進行檢測。換言之,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是罪犯人身危險性的消除。而對于那些有漏罪和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被發現的犯罪分子來說,對其適用緩刑是明顯是有悖于上述立法本意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可以證實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可以證實犯罪分子依然隱瞞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從立法本意來講,無論是再次犯罪,還是隱瞞了已有的犯罪事實,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的具體體現。所以,出現上述兩種情形,均應撤銷緩刑,這是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本意所在。結合本案來看,周某在盜竊罪判決前,故意向司法機關隱匿其搶劫犯罪事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這說明周某沒有從根本上對自己所犯罪行深挖思想根源,真誠悔罪,說明周某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故失去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不符合判處緩刑的實質條件,應當撤銷其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從立法技術上看,考驗期滿后發現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 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對于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于新罪的表述是在考驗期內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于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漏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該條規定的撤銷緩刑的第一種情形應當是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不論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還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都應當撤銷緩刑。 3、從權利義務一致的法律原則來看,周某違反了適用緩刑的法定義務,應當撤銷緩刑 現行刑法第7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享有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在緩刑考驗期內履行該條該規定的法律義務。法定義務的不履行,必然成為權利行使的阻卻事由,本案中周某緩刑考驗期限又犯故意傷害罪,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刑法第七十五第一項規定的法定義務,所以周某應當承擔不履行該義務引致的法律后果,應撤銷其原判盜竊罪的緩刑,與其漏罪和所犯新罪數罪并罰。 筆者建議對刑法第七十七條進行修改。應規定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或原判犯罪的訴訟時效內,撤銷正在進行中的緩刑和已經期滿的緩刑,對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根據情況,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或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法定時限內,撤銷正在進行中的緩刑和已經期滿的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郭飛,單位為荊門市沙洋地區人民檢察院。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谭ǖ诹艞l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薄 ∫驗榫徯淌菦]有收監,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執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