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什么意思_不予追究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已經達到犯罪起點但因情節顯著輕微,而不認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第一項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外,其余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都屬于犯罪,但是因為各種原因不進行刑事處罰.除第一項外,檔案是有記錄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免刑的法律依據。
同時刑法規定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三類: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從以上規定可知,免刑不是刑罰,但前提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因情節顯著輕微,法律網開一面,治病救人,而不予刑事處罰。
需要說明的,被告人被判決免刑,并不意味著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種情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沒有被追訴,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的期限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究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赦免制度,是對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是否執行完畢或者是否開始執行,都等同于刑法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對其都不再進行刑事追訴或主張繼續執行刑罰。(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訴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屬于自訴案件范疇。如果被害人不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罰實行罪責自負原則,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責任就無法追究。(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來的某種罪或者對原來的罪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則不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