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直接走人_勞務協議可以直接走工資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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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原則;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強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或者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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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正不正規沒關系。
主要是公司想逃避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系列責任。
就算簽的是勞務合同,但是只有具備勞動關系構成要素,也是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
首先你可以書面提出要跟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讓公司繳納社保,快遞寄給公司,保存好快遞單和簽收信息。這以后可以作為證據。
其次,看有沒有考勤,考勤的記錄全部拍照保存。工作郵件,工作群聊天記錄都是證據,不要覺得占用內存就刪掉了。
還有,入職登記表,工牌,工作服等
最后,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太多了。
當然如果你覺得公司不錯不打算搞公司,以上證據也都可以先保存備用。
你的任職關系應屬于勞務派遣關系,與你發生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應是派遣單位。如果你與派遣單位所簽合同到期,辦理好相應交接手續可以直接辭職。因此直接的用工單位無權強制要求你續簽合同,包括派遣單位也沒有此種權利。是否續簽合同是你的權利。但提請你注意的是:勞務派遣合同最好是你要留一份在你的手中,證明確實合同已到期。相反用人單位非要繼續留你,而你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話,你到時可要求派遣單位單位支付未與你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想強制留你,他的風險很大。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以后,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比如企業克扣勞動者工資,強迫勞動者從事其他危險工作,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
另一種情況,在不存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否則企業可以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比如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所發生的費用,培訓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員工突然離職給企業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