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_侵權與違約的區分標準?
特邀律師
一,違約行為的前提必須是合同存在,而侵權行為不需要合同
二,.違約行為侵犯的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預期利益,一般是財產利益;而侵權行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對方財產權也有可能是人身權。
三,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訴訟時效2年;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是自當事人知道侵權事由起的一年內。
四,違約責任中,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沒有有效抗辯,就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中,免責只能是法定的。
1.構成要件不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相鄰關系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后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
2.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無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按《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還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賠償范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責任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價格制裁,僅有合同解除為非財產責任。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4.訴訟管轄不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對特殊的侵權之訴的管轄作出了專門規定。
5.訴訟時效不盡相同
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6.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償。由于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后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
7.歸責原則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人的責任就可能被減輕。
8.舉證責任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要證明其有違約行為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違約方對造成違約有過錯,除非違約方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備法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過錯推定只適用于少數情況,即特別侵權行為中,在多數侵權責任中,受害人須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責舉證。
一、兩者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采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違約金的支付并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采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于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兩者的競合概念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受害者既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特點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 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二是,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并存。由于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競合處理 中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中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后,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后,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一)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采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范圍上。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后果負責。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當事雙方又無過錯,依公平觀念,也可采取公平責任原則。違約責任一般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損害后果的存在,無損害無侵權。在違約責任中,損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擔責任的要件,如定金罰則。
3、舉證責任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是否有過錯負舉證責任。而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只有證明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時才能免責。
4、免責條件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5、責任形式不同
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6、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賠償的范圍不限于財產損害,而且包括人身損害及其他損害。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的范圍限于財產損害。
吳律師回答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一、概念: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即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需雙方有合同存在為前提條件。
侵權行為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二、區別:
1、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僅要求有違約行為,且無免責事由即可,不要求一定具有損害后果或損害事實。
2、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了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等多種歸責原則,而違約責任的認定通說是認為采用嚴格責任,即只要行為人有違約行為,且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舉證責任
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失,即侵權責任一般由被害人承擔舉證責任;若被害人不能舉證將無法獲得賠償。但在違約行為中,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而只須證明債權的存在及損害便足夠。債權人證明此兩點請求賠償時,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而證明其已履行外,應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責。
4、免責條件
在侵權責任中,法定的免責條件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違約責任中,法定的免責條件僅限于不可抗力,但當事人可事先預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5、責任形式
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此種賠償不得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了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損害賠償也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損賠范圍
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較廣。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精神傷害的賠償,賠償原則為:完全賠償原則;合理預見原則;減輕損失原則。
7、責任性質
在侵權責任中,貫徹了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即承擔債的絕對責任。在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即承擔債的相對責任。
8、管轄法院
在侵權責任的糾紛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而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違約責任的糾紛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何解決責任競合,多數意見是允許受害人單一選擇請求權的主張,認為受害人要么請求侵害人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要么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二者只能擇一,不得行使兩個請求權。
1、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并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只是由于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3、行為主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于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
在事實層面上,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違約責任是由違約行為引起的;但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請求權的基礎不同,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損害求償權,其直接來源于法律的規定,而違約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權利,其直接來源于合同的約定。基于這一主要區別,二者的具體區別表現為:責任認定的標準以及抗辯事由不同;前者依據侵權責任法認定責任,確定抗辯事由,后者依據合同法及涉案合同認定責任和抗辯事由;責任范圍不同:侵權責任僅及于現實損害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不僅及于現實損失還及于將來可得利益,不僅包括損害的賠償,還包括對違約人的懲罰;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一般通過排除妨害、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來承擔責任,其目的是消除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違約責任一般通過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方式承擔責任,其目的是實現合同相對人的合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