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案由如何確定_債權轉讓后,案由如何定?
特邀律師
你好,這要看爭議的產生是基于工程承包關系還是基于債權轉讓關系。如是前者,那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糾紛的實質還是基于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違約等方面糾紛,只是主體之一由債權轉讓人變成了受讓人,另外的主體沒有變化),如是后者則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也就是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就債權轉讓合同訂立、效力、履行、違約等方面的糾紛)。
希望能幫到你!
您好,債權經轉讓引發糾紛的案由確定,需要區分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究竟是哪個合同。如果在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的,則訴訟標的是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即應按照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原合同約定的管轄協議繼續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約定的管轄協議范圍,并不能因債權轉讓而改變管轄協議約定。另外,管轄協議具有獨立性,即使合同被確認無效,該合同項下的協議管轄條款仍然有效。一般而言,因原合同履行發生糾紛,訴訟當事人多為債權受讓人與原合同債務人之間產生糾紛,而因債權轉讓合同發生的糾紛,訴訟當事人就是債權人和受讓人。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這樣,對于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于債務糾紛。
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系,但是債權轉讓之后,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將它們之間聯系在一起,且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欠款糾紛,是比較準確的,也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債權人履行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依據原債權內容確定的權力義務執行!債權合同的管轄,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