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購房合同圖片_買期房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特邀律師
確定購房之后就要簽正式購房合同了呀。
一般來說,現在的一手樓期房在明確了購房意向之后就可以簽購房合同了,只是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還涉及網簽合同,操作比較復雜,所以房地產開發商會將該部分的工作統一安排處理。
在樓盤銷售處明確購房意向后,繳納定金,有些會簽署一個購房意向書。經過與房產開發商的商談,確定買房人、房產標的(明確自編地址,確定某一套)、總價、付款方式等信息之后,可以與開發商約定時間地點(一般是開發商當地房產銷售中心)確認網簽合同并打印后簽字,這份就已經是正式購房合同了。
如果需要貸款購房,許多銀行派人配合在購房合同簽署的同時簽署購房抵押貸款合同和提交房貸審批資料。
樓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于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兩部分成。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筑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筑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為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約定超出此范圍怎么辦,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另一種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即是否超過3%處理。
(2)關于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可注明買方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通過的話,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
(3)關于房屋質量的條款。
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雙方合同中表述為“大理石地面、花崗石外墻與進口潔具、廚具”,而實際入住時業主發現,大理石地面材料實為人造大理石,而進口潔具、廚具實際上是國內產品,只是貼上外國商標。在案件審理時,開發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沒有違約,因為當初在簽合同時并未講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進口潔具是合資廠生產,確是外國品牌,也符合約定。當然,使用這些產品使造價和裝修檔次與業主所想象的差距較大。對這種裝修條款約定不明確,雙方解釋條款意見不一的情形,對格式條款按《合同法》有關規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開發商的解釋為準。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還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墻體、地面、頂棚平直度,頂棚、廚房、衛生間防水情況,表面裂縫等進行必要約定。
(4)關于售后物業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
(5)關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于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但是,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合同中,將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為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采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
(7)關于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并明確載入合同。
(8)關于違約責任的條款。
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 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爭等。依照此規定,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現在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遲延一日承擔全部房款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比例偏低,與支付房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相當,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房者應爭取提高該比例,可以考慮在千分之0.5至1之間。
(9)關于不可抗拒力。
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包括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具有約束力。并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
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出有關批準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7、補充協議別嫌煩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準、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于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自己與開發商所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加以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在日后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有據可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買受人盡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后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的附件一,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發生爭議的解決依據。由于劉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仔細審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沒有意識到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圖與雙方實際約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許多缺陷,而當雙方發生爭議時,起到證據作用的卻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圖,所以,希望廣大消費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房屋平面圖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體細節是否在圖中標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發糾紛。隨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產生糾紛的現象時有發生,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本幢商品房只作為住宅出賣,不得作為商業用房出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約定“五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賣方出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房屋交付的條件。交房時出示實測面積。
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適銷對路的產品供不應求,仍處于賣方市場,賣方就會利用市場的優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做出太多讓步。至于市場需求少或積壓商品房,因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賣方寧死也不肯讓步。從司法的角度看,房地產市場剛剛形成并高速發展,立法者、管理者從觀念上和實際操作上都不能適應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且又無經驗及先例可循,導致立法和管理相對于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來說比較滯后;在幾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短期內買方與賣方是無法抗衡的,無法達到權利義務趨向于真實一致。那么在這種買方明顯處于弱勢及不利的情況下,怎么能盡最大可能為自己爭得一些應屬于自己的但實際上卻被侵犯或被忽視的權利呢?
買方聘請律師幫助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談判的時候,買方要與自己的律師站在一個立場,要表示出對律師的高度信任,這樣才有利于爭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減少合同內容不利于買方甚至對買方不公的結果。在開發商表示不簽就算了的情況下,即使你很想買這個房子,你也要沉著,不要輕易放棄律師為你提出的談判條件,要知道很多談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爭取的過程。
總之,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北京已出現了同一房屋買賣合同竟有三個版本的案件糾紛,開發商擅改合同是出現三個版本的合同原因。
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后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由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形式表達后同時簽字蓋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實際上一些開發商要求買方先簽字,然后才去蓋章。開發商這樣做有很多理由,比如開發商委托中介機構售樓時,中介機構并無權在合同上蓋章,所以必須將談好的合同送到開發商那里去蓋章;還有的是開發商的公章歸某個人掌管,為了提高開發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開發商一般在湊足了幾份買方已事先簽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來去蓋章。
賣方蓋章和買方簽字的時間差,對于誠信的開發商來說無需多慮,但對于個別存在有意欺詐的開發商,買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開發商利用這個時間差,將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處增加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對事先談好的補充協議不認可,可這時買方已簽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這會使買方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
為了防止這種概率雖小但對買方殺傷力卻極強的細節,建議買方事先將合同的空白處劃掉,并將已選擇的條款用漢字在合同的空白處表述出來,以防被改動。
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以樣板房為標準=誤區!
購房者在購買開發商精裝期房的時候,通常誤認為精裝修的標準是開發商樣板的標準,實則并非如此,大部分開發商精裝房,均為硬裝,并不像樣板間的硬裝+奢華軟裝的那么華麗。
以銷售口頭承諾的奢華裝修=入坑!
大部分售樓人員和購房者對精裝修的期房可能都是一知半解,銷售人員以裝修作為賣點難免會夸大說辭(但還是以合同為準!),購房者以裝修價格為標準結果是與預期不符!
1、裝修合同中一般由購房業主與第三方裝修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裝修合同中都是有注明裝修單位,工程質量標準,工程造價,材料等等。
(1)工程使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價格,雙方認可!
(2)裝修設計,平面圖、水電氣線路圖,裝修房,購房者、物業單位三方認可!
(2)裝修質量、安全要求,裝修標準雙方認可!
2、工程驗收標準。
“購房者逾期驗收,視為驗收合格”,大部分購房者不會逾期驗收,但驗收的標準是由裝修質量保證書的標準執行;
“購房者接收房屋入住之后,視為驗收合格”,大部分購房者,在驗收時基本都是草草了事,后期再使用過程中才出現問題的,而后期出現的問題又是在質量保修的范圍內。
3、裝修爭議解決涉及《買賣合同》、《裝修合同》,購房者處于被動的處境,如何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結合市面上所有發生過悲劇的案例,大大小小的開發商均有發生過精裝房變“驚裝房”的案例,因此只能看運氣,或者發生悲劇后的處理方式!
首先,買房付款方式基本上分為以下幾種,根據個人情況不同可以選擇不同的付款方式:
1.貸款,很多人都會覺得按揭比較合適,資金壓力小,以小博大,這也正是貸款購房的好處,用最少的預算買最大的房子。對于資金壓力比較大,首付預算沒有那么多的人,很適合貸款購房。
2.全款,可能會覺得全款有點吃虧,因為一次拿出那么多錢房子不是馬上交的,但是對于有這么多資金預算,同時又不做生意,把錢存在銀行里面,還不如拿出來付全款,畢竟存錢的利息沒有貸款的利息高。
3.分期,這種付款方式在這兩年逐漸增多,尤其對于需要資金周轉的客戶比較合適,手里現金不足,但是一兩年就能湊齊全款,資金流動比較大,自己做生意的比較適合分期付款。
其次,購房要看自己資金情況,凡事沒有絕對,適合自己就是最劃算的。
再者,購買期房簽訂合同,因為合同基本上都是制式合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內容都是一樣的,所以很多事項是要提前了解清楚的。
1.開發商品牌和信譽,一定要了解開發商的建房質量,小區品質,開發過項目的業主口碑。最好是知名房企,大開發商相對靠譜的多。
2.在售樓盤的五證,不要認為房子在賣就一定有五證,五證齊全能為自己省去不少麻煩,手續才能正常辦理。
3.自己比較關心的配套設施,有沒有文件性的東西,畢竟口說無憑,還是要看實質的。
4.每個小區通常都有環境因素告知函,小區各個設施位置要看清楚,等交房之后再看就晚了。
5.簽訂合同時因為是制式合同,主要要看清楚自己的購房信息,一旦有錯誤,后期很麻煩。
最后,每個人購房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購房之前了解清楚,理性購房,結合自身經濟情況,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買到合適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