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誰負責_消防責任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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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行為人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可能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條}擴展資料:相關法律:根據《消防法》規定: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消防責任主體主要有四種: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如果是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話,《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負有防火安全職責的單位負責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的行為。
消防責任事故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梢允鞘韬龃笠獾倪^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火災消防安全責任人是第一責任人,也就是直接的負責人,是主管人,消防安全事故的第一負責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具體實施的操作管理人,是根據責任人的指揮和通知,進行實際的管理的,是消防安全的第2責任人,
一旦出現事故,都需要負法律責任,責任人負主要責任,管理人負次要責任。
1、如果是刑事責任,有兩種情況,一是失火罪,二是消防責任事故罪,最高刑期都是7年,可查刑法條文去判斷 2、如果不是刑事責任,從行政責任層面來說,一是有可能拘留,15天以下,二是罰款,500元以下,三是警告。
3、火災如果燒毀了公私財物,依民法相關條文,負主要責任的話要賠償損失方的財物 4、如果火災燒傷了人,依民法,要負責傷者的治療相關費用一、什么是消防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負有防火安全職責的單位負責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的行為。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如果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經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執行,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消防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梢允鞘韬龃笠獾倪^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