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4要件_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分為兩種表現,即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行為,二者在本質上和在法律上需要承擔的后果有很大區別。透支逾期長時間沒還,也不一定就定性為惡意透支,那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呢?今天龍門君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一,我國《刑法》關于惡意透支的定義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表現之一,適用于信用卡詐騙量刑定罪。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構成要件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超過規定限額(5000元)或規定期限(司法解釋一般為超過3個月)不歸還
3.經發卡行催收仍不歸還的
4.沒有能力償還的
5.主觀上根本不想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方式躲避債務的
我們不難看出,只有以上5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定性為信用卡惡意透支,據此可以作為信用卡詐騙的量刑定罪法律依據。
三,區別于惡意透支,信用卡善意透支的主要表現形式
1.透支金額在5000元(含利息)以下,不構成惡意透支。
2.銀行未催收的,也不構成惡意透支。
3.即使暫時無能力償還,但主觀上有還款意愿,并不躲避債務,也不構成惡意透支。
4.欠款是事實,且違反信用卡《章程》和《合約》規定,善意透支只需要承擔償還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責任。
四,如何避免善意透支演變為惡意透支呢?
1.如果暫時無還款能力,要主動聯系發卡行,說明經濟情況,作出還款計劃和承諾,認賬不賴賬,表達你的善意。
2.積極籌借款項,爭取早日還清債務,不然逾期全額罰息將更加增大你的經濟負擔。
3.盡管是善意透支,但你的行為已經違反雙方借貸約定,被列入個人征信“黑名單”是必須要承擔的后果。從還完最后欠款開始計算,五年之內你將在所有銀行無法貸款和申請信用卡,代價已經很大了。如果繼續拖欠,不僅長期打入“黑名單”,而且可能因為情節嚴重演變為信用卡詐騙罪。欠賬還錢,無債一身輕。請珍惜個人信譽,它是每個人的經濟身份證。
好了,今天分享到此,持續關注龍門山客棧,分享更多財經知識,謝謝你的閱讀和點評!
講大道理沒有用。先考慮最切實可行的,就是先應付這月。首先申請分期吧!然后你最好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兩年還清的,這樣會緩沖壓力。還有給爸媽借錢,慢慢還他們,爸媽那邊應該不急,但要說明原因。再就是向不要利息的最好的朋友或同事借點,說好了三個月或半年還。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信用證詐騙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1、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于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同時,信用證詐騙行為往往使銀行、公司、企業等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
(二)客觀要件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首先你要了解什么是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又叫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題目來看構不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只是說透支沒說不還。如果不還而且數額較大那就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那就小心點說不就有國家飯吃了。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額較大的行為:(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至于套現不還就算信用卡詐騙,不能單純地這么講。刑法修正案里,好像是刑修六里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這個討論起來不是一句兩句能說完的。
構成詐騙罪的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