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與支票的區別_什么是承兌支票?
特邀律師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承兌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承諾付款,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匯票與支票的區別(1)支付工具不同,匯票作為支付工具的同時,還可作為信貸工具,而至支票只能作支付工具(2)付款人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以銀行為限,而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銀行(3)期限不同,匯票有即期遠期之分,支票的是見票即付,都是即期的(4)簽發票據時是否有資金關系,支票在簽發時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而匯票無此規定(5)是否有承兌,匯票有承兌過程,支票無承兌過程
現金支票
可直接拿到對方開戶銀行取出
記得帶上身份證
如果收到轉賬支票
只需填寫銀行進賬單
然后可以到對方銀行辦理進賬
也可以委托自己銀行托收
支票(Cheque,Check) 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從以上定義可見,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承兌(Acceptance)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為。 匯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并將該種意思表示記載在票據上的一種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所特有的一種制度。在票據法上,匯票付款人并不因為發票人的付款委托成為當然的匯票債務人,必須有承兌行為。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叫做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是一種附屬的法律行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負擔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因此,付款人在承兌后,必須依照票據上的記載內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即使發票人未向付款人供應資金,也不能成為向持票人抗辯的理由。如果承兌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應向原發票人就票據金額直接請求支付。承兌需作提示,由承兌人依法定的方式記載有關內容。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兌”字樣,又要簽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國《1882年匯票本票法》第17條中規定:承兌“必須書寫在匯票上,并經付款人簽名。僅有付款人的簽名而無其文句的,足以構成承兌”。《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5條第1款也規定:“承兌應在票據上作成。由付款人記載‘承兌’或同義的字樣,并簽名”。同時該款規定:“付款人僅在匯票正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美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僅要求承兌用簽名表示。《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第3-410條第1款中規定:“承兌必須在匯票上書面作出,且需僅由付款人的簽名構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頭表示承兌,或在票據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兌,都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支票是單位之間或單位對個人開的支出憑據,銀行卡是個人的,用支票就不用大額提取現金了,安全,方便。
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于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使用范圍并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支票是今年新出的業務,少數的大城市可以,它實現了支票的異地使用,見票可以直接劃款。
現金支票是用于支取現金的票據,一般在單位要提取備用金或其他用現金結算的需要的時候,向銀行提示付款,支取現金轉賬支票是用于轉賬的票據,和現金支票的區別是現金支票只能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轉賬。一般單位結算使用,比如說支付貨款、手續費等給對方單位匯票是支付結算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票據,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銀行無條件見票付款的票據,商業匯票是出票人(一般是單位)見票付款。一般票據流轉時間比較長,范圍比較廣的會簽發匯票,支票的有效期是簽發日起10天,銀行匯票可以是1個月,商業匯票6個月,現在電子商業匯票可以流轉1年。一般匯票沒有注明使用地域,部分比如華東三省一市匯票、浙江省轄匯票等只能在注明的范圍內流轉。期票指票據中到期付款的票據,一般是商業匯票,承諾到期按票面記載金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