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監護職責應當遵循的原則_民法典監護人職責?
特邀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三)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1、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以上參考鐘秀勇老師的民法書
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代理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時不得損害其利益。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進行監護:
1、不履行監護職責,可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防校園暴力,應建安全制度
草案規定,學校要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為預防和制止校園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利益行使監護職責,對于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損害被監護人權益的,厲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并要求其賠償損失,若構成犯罪的,監護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3、監護人要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您好,杭州張律師為您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給個結論:賣房行為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那么,什么叫原則有效呢?
我們都知道,監護和被監護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舉例說明,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賣了,您覺得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呢?其實,這在大多數情況下(出于被監護人利益考慮的行為)都屬于有權處分。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系中,正是因為被監護人主觀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監護人來幫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實監護人都是出于為被監護人利益考慮可以直接作出決定的。這也屬于有權代理和有權處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無效呢?
在本題情形下,例外無效指的是監護人的賣房行為并非基于被監護人的利益考慮而為之(例如賣房治病,賣房求學等),相反,監護人的賣房行為還嚴重侵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例如賣房后用于自己揮霍等)。此時,因為在賣房代理和被代理的關系中,監護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賣房行為應歸于無效。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情形在實踐當中非常難以維權。需要先行變更監護人,再由新的監護人向前一監護人主張責任。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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