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對一審法官的影響_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有影響么?
特邀律師
1·有影響的,影響法官及法院的考核。法院內部有錯案追究制。 2·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說一定差多少才改判。刑事訴訟法規定改判的理由是: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因為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說一定要量刑如何不當才改判,所以原則上說只要二審法院認定量刑不當就改判。 3·有關系,因為二審法院改判會影響一審法院的業績。通常情況下,如果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都會發回重審而不是改判。這樣會有個緩和的余地。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其事實上沒有、也不可能對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審理和裁判,如果二審法院改判離婚,則是必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一并裁判,這樣將會剝奪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上訴權。 違背我國兩審終審制.所以,應該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也就是說,可以調解離婚,不能二審改判決離婚。
首先要做出明確的認定。對改判案件,法院都會進行評查,確定改判原因,是兩級法院法律認識不一致完成,還是存在辦案瑕疵,亦或是有外界干預,再或可能存在故意錯判等等……
對于兩級法院法律認識不一致的案件,經本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認定,可報上級法院備案,上級法院可由本院再次評查或交其他法院交叉評查,對確屬法律認識不一致導致被改判的案件一律不屬于錯案。
對于因辦案非主觀因素出現瑕疵而被改判的,如計算錯誤、判項重復等,應被確定為瑕疵案件,年底績效工資相應扣減,并根據情況給予誡勉談話或警告處分。
對于主觀上存在明顯偏差或失職造成的改判案件,應定性為錯案,取消年底績效工資,取消選模評優資格,根據情況給予誡勉談話,警告,記過等處分,對于情節嚴重的,應清除出員額法官隊伍。
對于主觀故意枉法裁判的,應定性為錯案,依法清除出員額法官隊伍,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
二審改判率那么低,一審后上訴的意義還那么大嗎?
假如是當事人心里明白二審改判的幾率非常小,說真的上訴確實沒有多大的意義。但許多當事人確實不知道上訴的情況,看到判決尾文告知的,不服本判決在某某日之內向某某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大家想想這不就是救命的稻草嗎?結果可想而知。說真的,訴額比較低的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訴訟費用較低,中院不支持還差一點。假如是案值比較高的,訴訟費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且上訴費還不存在簡易與普通程序之分,訴訟費還很多情況雙倍于一審費用,所以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更煩惱,這樣來看上訴的意義就不大了。遇到冤假錯案,假如不上訴,也有解決的途徑,就是等案件生效以后,發現新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通過再審的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檢察院抗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案件有問題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