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起火災什么罪_過失引起火災處罰條款?
特邀律師
一、過失引起火災,根據造成災害的嚴重性和影響程度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一般火災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1、民事責任方面要承擔火災需要修繕場所和設備設施費用、重置物品所需費用、人員受傷救治和死亡后事處理所需費用以及其他災后處置所需費用等。2、承擔行政責任方面。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1、當火災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人員傷害或者重大影響的,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2、民事責任同一般火災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一樣。3、根據《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好,
構成失火罪。
1、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中國刑法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2、本罪主要特征:
(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資料
失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
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摘錄)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解釋: 過失引起火災。過失引起火災,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火災的行為。這種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因為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火災后果,應當予以處罰。對于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當分別根據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處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過失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危害后果不嚴重,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根據本條的規定處罰。對于有些情況引起的火災,比如居民自家因用火用電不慎引起火災,造成了自家部分財產損失,但沒有引起火災蔓延也沒有給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險的,可以不按本條規定的“過失引起火災”處罰 對單位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如果是過失小型火災的話是不構成犯罪的
由于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罪。 法律依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構成失火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
刑法第115條規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未成林地;(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立案標準過失引起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四)造成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后果、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應予立案追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灌木林地,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過火疏林地涉嫌失火罪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