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享有的最基本權利_法律賦予人民什么權利?
特邀律師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下面八個方面的基本權利:
一、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二、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
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五、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六、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后,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七、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蛲ㄟ^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八、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人身權包括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二、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 名稱權的行為。
三、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五、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 禁止買賣、 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八、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身體自由權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精神自由權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
①、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權利——批評權,建議權
②、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
③、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
④、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權
⑤、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集會、游行、示威
常用常見的法律法規應該是指大部分的實體法、程序法。實體法包括的種類比較多,主要涵蓋民商法類;經濟法類;刑事法類;行政法類;國際法類等。程序法主要涵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類別。
至于他們賦予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簡直太多了,沒辦法逐一羅列,只能挑出具有代表性常用的權利義務和大家分享。
大家知道,國家憲法從宏觀上規定了公民的權利義務。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是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展開具體規定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不能離開憲法任意創設權利義務。
比如我國憲法沒有賦予公民選擇安樂死的權利,實體法與程序法就不能任意脫離憲法創設出公民如何采取安樂死的權利;
同樣憲法沒有設定每個公民必須參加服兵役的義務,實體法與程序法也就不能自行設定凡是中國公民每人都要服兵役。
常見的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常見的商事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銀行法、破產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票據法、海商法等法律;
常見的經濟法主要有勞動法、房地產法、稅法、土地承包法、礦產資源法、農業法等法律。
常見的刑事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實體法常見的行政法主要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民商法賦予的權利主要有:宣告失蹤權、宣告死亡權、監護權、代理權、委托權、放棄權、默認權、追認權、追償權、結婚權、離婚權、生育權、撫養權、繼承權、財產分割權、贈與權、買賣權、無因管理權、正當防衛權、緊急避險權、租賃權、相鄰權、采光權、通行權、抵押權、留置權、質押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權利。
民商法設定的義務主要有:安全保障義務、贍養義務、撫養義務、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協助更名的義務、相互忠實的義務、同居的義務、扶助的義務、履行合同義務、返還義務、騰退義務、交付義務、送達義務、通知義務、變更義務、修理更換重做的義務、保管的義務、照管的義務等等。
其他刑事法律賦予的權利有很多,設定的義務也不少,這里不再贅述。其實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均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堅守道德,做有誠信的公民為宗旨。離開了法律與道德,你將像無源之水,無根之樹一樣難以長久生存。
貢獻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在公民享有的憲法基本權利體系中,最基礎的權利是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您好!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參與社會活動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包括:選舉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嚴、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4)宗教信仰自由。(5)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6)社會經濟權,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和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7)文化教育權。(8)婦女平等權利及婚姻、家庭、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9)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