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可以拿別人駕駛證扣分嗎_東莞扣分可用別人駕駛證嗎?
特邀律師


處罰是正確的但是處理過程不符合規定第一交警不能直接收取罰款第二,在未取得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代替當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不過你實際接受的處理也是正確的,如果你對這個處理過程有異議,可以向交警大隊投訴。要求換你本人簽字接受處罰。
按照法律的規定,既可以,也不可以。大家是否感覺我說的話這個比較矛盾,不過現實情況就是這樣,且聽我來分析。
如果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講,應該遵循誰違章,處罰誰。因為違章的后果和責任,當然應該有違章行為的本人來承擔。不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后,這個規定被打破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是交通技術監控資料拍攝的違法行為,可以處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所以這樣立法,個人的看法主要是為了方便交管部門處罰,否則,要查明具體違法行為人是很困難的。
因此,在現實中就出現了,不管是誰開的車,都可以處罰車主。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某一輛車違章過多,車主的駕駛證可不夠扣分啊。這個矛盾是非常突出的,那么怎么解決呢?就出現了用別人的駕駛證來代扣分的情況。
那么監管部門是否清楚,你是用別人的駕駛證來扣分的呢?我認為他是清楚的。只是由于舉證責任,本來應該是交管部門舉證,結果他無法舉證來證明這輛車的違法行為究竟是誰?最后只有你自己提供證明了,所以你拿別人的駕駛證去處理違章,就默認是那位駕駛人違章了。
其實我個人的看法,對于交管部門無法查清駕駛人是誰的這種違法行為,本來就不應該扣分。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用罰款來解決。這種不問三七二十一,拿駕駛證都來扣分的行為,雖然對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個人認為是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有一段時間,拍照明明拍的是一個男同志開的車,用女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去扣分,曾經出現過問題的。
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扣分,也帶來了一些不好的社會現象和后果,出現了買分賣分的情況。然后有關部門,又來打擊買分賣分的現象,這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笨辦法。你還是根據你當地車管部門的現實狀況去試一試吧!
借用別人的駕駛證扣分,必須是他本人到場才能辦理的。具體流程如下:
1、借別人的駕駛證去扣分,必須是他本人拿著駕駛證、身份證,拿著你的車輛行駛證,到違處大廳辦理。
2、把你的行駛證和你所借人的駕駛證、身份證一起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調出你的違法記錄讓你確認。
3、當確認是你的違法信息,工作人員就會給你打印處罰決定書,然后拿著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交罰款,交款后,違法信息就消掉了。
4、這個處罰決定書必須在15天內交罰款,超過15天的,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的總額不能超過罰款的總額。
出租車的違章扣分處理,可以用別人的駕照消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輛車一年內只能用三個駕駛證消除違法扣分。而且消分的時候需要本人拿著本人的駕駛證去處理。一輛車一年內只能允許三本駕駛證來抵扣分數。駕駛證的記分周期是從領取駕駛證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的。
可以拿親戚的先用著嘛,因為也有可能是你親戚朋友開你車罰的呀,一年內只能用三個人的,超過了就沒辦法了。
駕駛證扣分可以拿別人的代扣的。不過在新規定下,“友情消分”勉強可以,但對于涉及買分賣分的“生意”行為,交管部門將予以嚴罰。
對于買分賣分的現象,新規定也做出了明確說明: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車輛違章后不可以用他人的駕照來消耗這次扣分,這樣屬于違法行為。
按問題字面上的理解,是沒有限制,一個車可以用無數本駕照扣分----因為原則是違法時誰開的車,就扣誰的分。
比如我的車今天我開,有扣分,自然是扣我的分;明天我老婆開,有扣分,自然就是扣她的分;后天借朋友開,有扣分,自然就應該扣我朋友的分。
只要能確定駕駛員,就應該是扣駕駛員的分,并不限制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