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由誰繳納_土地出讓金該誰交?
特邀律師
二手房稅費是分成兩部的,一部分是賣家出,另一部分是買家出。 賣方需要繳納的二手房稅費: 1、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房屋成交總額的1%或利潤部分×20%;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總額的2%或利潤部分×20%; 2、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營業稅及附加稅:普通住宅5年內:房屋成交總額×5.5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非普通住宅5年內:房屋成交總額×5.55%;5年或5年以上:差額 ×5.55% ; 3、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買方需要繳納的二手房稅費 1、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契稅:成交價或指導價(高者)×1.5% 4、產權轉移登記費:80元
既然是法院拍賣的房,那么法院應該知道都交哪些稅費,這是法院及拍賣公司的失誤。
多出來的費用,你可以拒絕繳納,或者讓受托方繳納。
一般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付。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如果是商業開發,就由開發商繳納,如果是單位自用,就由使用單位繳納。
根據1990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土地使用者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予以轉讓。按照前述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需將土地使用方式從劃撥改為出讓,補交或抵交土地出讓金后,方能以轉讓方式進行交易。理論上是應該由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繳納,但是實際交易中這部分價款一樣會被轉嫁到交易的受讓人身上吧。
應由開發上來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開發商在取得該項土地時向國家支付的款項。 其在該地塊開發銷售并取得收益,購房者支付的房款已包含了土地成本。國家在計算開發商土地增值稅時,土地出讓金是作為扣除項目在其房屋收益中扣除的(根據1995年土地增值稅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就是說,針對出讓金開發商是不交土地增值稅的,所以不存在購房者支付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按國家規定購房者只交納契稅、大修理基金。
如果開發商不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仍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補辦出讓土地使用權。 這種情況下,如果要辦理房產證,假如是房改房,經市政府批準,還是可以申請辦理房產證的,可是這種房產證以及土地證不能轉讓,如果轉讓則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如果不是房改房,就基本不可能辦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