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誰先動手是不是就處理了_對方先動手打你,你還手了,算正當防衛還是互毆?
特邀律師
謝邀!
一個耳光就能打成鼻骨骨折,造成一處輕微傷、兩處輕傷嗎?
從實踐看,很難,而且可能性不大。
遇到此類事情,不要慌。
建議你等對方的法醫鑒定出來,仔細分析對方的法醫鑒定,看看有沒有問題。
審查法醫鑒定,可以從實際的傷情出發,因為是你打的,你知道對方受傷的部位及大致的受傷害的情況,造成骨折,必有醫院拍的片子佐證,可以找專業的醫生咨詢,再者,看看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人是否都是有鑒定資格的人。
派出所立案,不一定是刑事案件,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也是需要立案的。
了解具體情況,再做打算。
現在社會上打架的很少了,成本太高,一般都是報警處理,這是人們法制觀念的進步,社會文明的體現。
一、如果一方輕傷,另一方不僅付出金錢給人看病,還得進去:拘留、罰款,
二、影響孩子的政審,軍校、當兵、信用都受影響。
作為一名老警察,我多次告訴家人和朋友,如果有人打你,要么跑掉,要么躺地上護住頭讓他打。他們說我給警察丟人,打不還手的事太沒面子。對此,我只能說:在法律面前,面子和錢只能選一樣。
我是@職場取經閣 ,關于您的提問,我主要從工作實際方面給您以解答,法律方面的問題肯定有人回答了,我不想過多強調,畢竟理論和現實是有差別的。
一、處理打架行為的三個核心證據
打架行為發生后,報警的一般為吃虧了的一方,因為心里感覺憋屈。當然,也有很會表演的人,打完人再報警,想從氣勢、心理上把對方壓制住。其實,這些都不重要。
公安機關在處理打架事件時,重點關注三個方面:一是誰先動的手,為什么動手;二是對方有沒有還手;三是雙方的傷情情況。這里注意,如果是在打架行為發生前,警方出警的,必須是警察職權范圍內的糾紛,像勞資糾紛、經濟糾紛等,警察是管不了的,只是要求你們不許打架,有糾紛去法院。
判斷誰先動的手、為什么動手的目的。關于打架,必須區分尋釁滋事和打架斗毆行為的區別,這二者的核心區別是:動手有沒有原因。如果有原因,就結合傷情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原因,先動手打人的一方,最低也有個尋釁滋事處罰。
判斷對方有沒有還手的目的。打架斗毆必須是雙方都動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則是一方動手、一方沒有動手。所以說,只要沒有還手,報警后就處于不敗之地了。盡管,這樣會被人認為沒有面子。
判斷雙方傷情情況的目的。這是本案的直接證據,直接決定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關于傷情,輕傷(含)以上都是刑事案件,以下則為普通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處理是完全不同的,這里不做闡述。
在您的提問中,您寫明是因為工作原因打架,而且明顯雙方都動手了。所以,最終決定處理方式的核心是傷情。
二、警察處理打架的常規操作
關于打架行為,農村派出所和城市派出所有一定的區別。可能有人會批評我,但是我只寫事實,請您見諒。
警察出警后,一般會對現場的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詢問雙方是否有人去醫院進行醫療。如果有人去,警察就會提醒,醫院檢查結束后,把診斷報告先拿過來;如果沒有人去,也就是傷勢不明顯、不重,警察會直接把雙方帶到派出所處理。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出于雙方身體安全的考慮,另一方面判斷傷情。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警察在登記現場情況的時候,不僅僅是打架雙方的情況,還有其他圍觀人員的情況,因為警察對于打架雙方做的筆錄,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必須有圍觀人員的佐證。
等到要求上醫院治療的人將診斷證明拿給派出所辦案民警后,民警會根據診斷證明情況,作出是否傷情鑒定的決定,或者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作出是否傷情鑒定的決定。一旦,傷情鑒定是輕傷(含)及以上,就開始走刑事案件程序了。正常情況下,一般傷情達不到,都是治安案件。
在治安案件中,警察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于某一天到派出所接受處理。正常情況下,派出所民警都會進行調解處理,如果雙方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互相諒解,就按照治安調解處理了,互相道個歉,結案。如果雙方中有人有異議,或者兩人互相間拒不原諒,警察調解不了,就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每人各打五十大板,分別罰款500元處理。這里注意下,一般農村派出所喜歡按照罰款處理,城市派出所喜歡按照治安調解處理,原因和各自的執法環境有關。
劃重點,如果雙方中,一方無原因毆打他人,或者一方沒有還手的,分別按照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治安處理,并賠償另一方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這點很重要,打架打的是錢,說的就是這個,因為被打的人治療的天數不確定,誤工費、營養費等賠償每天都在增加,而這些都是打人者,后期必須賠償的。
三、打架中,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生活中,總會有摩擦,懂法的人,讓你打,打完就去醫院,讓你后期因為經濟心疼;要面子的,果斷打回去,面子上不能輸。
如果發生打架行為,切記不要使用工具,因為工具造成的傷情較重,很容易上升到刑事案件范疇。
打架期間,切記不要傷害頭部、喉嚨、肋骨等脆弱部位,一旦傷害到,很大可能構成刑事案件,甚至致人重傷和死亡。
打架后,第一時間判斷對方傷情,主動送醫院治療。這點也許有人奇怪,打完架再去救他,情感上接受不了,但是建議您這樣做,為以后的萬一打下挽救的基礎。
報警后,主動跟進了解傷情情況。傷情嚴重時,第一時間出面行動,比如承擔醫療費、送個水果籃、陪床啥的,在法律上這叫主動征求原諒,以后處罰時,會從輕處罰。
可能有人會對我文章開頭的話,產生質疑,難道打架發生后,不還手讓對方打死?我想,您想多了,打架這事,稍微時間長點,早有人拉架,甚至報警了,普通人做不到一拳打死人、一腳踢死牛。
總之,@職場取經閣 建議,和諧社會你我共創,有問題多溝通、多交流,沒有談不攏的事,沒有過不去的坎,錢在自己手里,心里才不慌。
有這種可能!
出現這種情況后,大多數會定義為“互毆”,有些網友總是搬出“正當防衛”說事兒,認為一方先動手以后,自己就可以以“正當防衛”的名義還擊。這是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解讀,可以百度搜索一下定義,這里不再多費口舌。
既然問題中用到了“打架”的定義,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矛盾糾紛引起口角,進而發生了斗毆行為。這期間,總會有人先動手,事實上不可能做到雙方同時出手。
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如果雙方都符合行政拘留條件,且傷情差不多的情況下,民警在拘留天數上會有側重,或許先動手或者不講道理的一方會多拘留幾天,當然都是在法律允許的處罰區間之內。
上面說的做法不知道有沒有普遍性,老警處理過類似案件很多,也拘留過很多人。只要一方不講道理,即使另一方先動手,老警也會在法律允許內,對不講道理還動手打人的人,盡可能多拘留幾天,只是在辦案期間不明說。
因為,那些不講道理的人,從來不認為自己不講道理,甚至用“不講理違法嗎”來質問辦案民警,這句話也很難回答。因此,處理此類案件時,力爭讓不講理的人“吃大虧”,就是老警考慮的問題。
現實中從來沒有看到過誰先動手誰吃虧?第一次看到你這么個說法?現實中目前的中國警察處理此類事件都是如果雙方沒有夠上級別的傷害,都會以互相打架斗毆論處,要么雙方都拘留,要么都批評一頓放人,雙方小傷小痛小腫都互相自己花錢去醫院治療配藥,誰吃虧誰倒霉。肯定不會問你誰先動手就是誰錯之類的。如果一方有夠級別的傷,那么沒傷的人拘留賠錢。
還要看情況,捉賊的就會去想誰動手先了。
1.兩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打人,另一方還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屬于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這種情況屬于“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4.《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你所描述的“對方也是一副要置人于死地的樣子。”這也只是兇神惡煞的樣子,只能說是震懾人、威脅人的一種重度表現,他的直接行為和目的還沒有達到“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還手之人就屬于“防衛過當”。
6.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7.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8.“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9.“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當然,先動手之人如果對還手之人造成傷害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判互毆只會造就無數的沒有血性沒有骨氣沒有擔當的慫貨孬種,長此以往,民族習性也會以然,離亡國滅種就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