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的東西可以作價返還嗎_送出去的東西適合要回來嗎?
特邀律師
應該能要回來,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不結婚了就得給人家,不能貪圖人家的東西。
回答一下我個人的想法:
兩個人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把曾經送的禮物折合成現金來歸還。
第一,兩個人分手了,說明感情已不能繼續。分道揚鑣,各奔東西。留下的只是彼此之間曾經的好的和壞的。不過是一個回憶。
第二,相處過程中,男生送女生禮物,是一種感情與愛的表達方式。送出了,即成為贈予關系。正常不能往回要了。如果往回要就說明是寄存關系。寄存的話,如果發生破損女生是不是還要包賠。
第三,男生現在真的往回要曾經的禮物,而且還要女生把禮物折合現金來還。這說明了以下兩點。
1:禮物很貴重。男生自身或者家里缺錢,發生了經濟危機
2:禮物很貴重,男生不想和女生分手,想用這種金錢壓力迫使女生繼續兩個人的關系。
第四,不管什么原因,兩個人已經成為分手的事實,對于曾經的禮物都需要正確對待和處理。如果我是女生當事人,經濟允許情況下我會折合現金還給男方。男方經濟危機可以幫助一下。另一方面我們感情一切都是過去式,何必留下曾經的影子。
個人謬論,僅供參考!感謝邀請!
唉!看到你這個提問,一時半會讓人大有發呆的感覺,因為我也是個男人,好像有失于所有,堂堂七尺男子漢的臉面。
試問你懂得“贈予”兩個字的涵意嗎?用一般普通人的話來說就是送的意思,而且已經兩年了,請問你多大啦?是小孩子過家家嗎?斤斤計較吝嗇小人,怪不得前女友要和你分手了。
此類送給前女友二年的錢,還好意思要回來,此類情況在小孩身上可能會有所發生,怎么開得出口向前女友要回呢?你一點不害臊,我多為你臉紅心跳啊?
換了我是前男友,如果前女友主動還我,我也絕對不可能要的,因為這是“贈予”,不是“借予”或者索要的錢,不知大家怎么看,可以發表不同意見共同探討。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未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于前款規定
2、贈與人在受贈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撤銷贈與,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4、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和正常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5、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依法要求返還贈與物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186條、192條、193條、194條、195條
可:要問:。沒過訴時:
謝謝邀請,送給別人東西,再要回來是不道德的行為。要是價值連城誤給別人,可以要回來。對方順力奉還,好說好散,不用通過法律途徑的。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并非絕對不能返還。
事實上,對于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于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于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并無返還的必要性。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游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于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