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到十六歲負刑事責任_14-16周歲負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是犯罪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殺人放火,爆炸等暴力犯罪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未滿14周歲不追究,14到16,追究8大罪,16到18,減輕處罰。
(一)從寬處罰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原則
(三)盡量適用緩刑的原則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此條款以“應當”來限制審判人員,不允許其運用自由裁量權,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必須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或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不能有其他選擇。
刑法上只是規定了刑事法定年齡十四歲以下為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已滿十四未滿十六周歲的 規定的八種犯罪行為需要負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民法上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歲以上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能力行為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勞動法上年滿十六周歲即可以成為勞動者未滿十六周歲的 為童工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履行審批手續 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以上是常見的法律對于年齡的定義而人們一般日常生活中對于年齡的定義各不相同 也和各個地區的生活水平息息相關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擴展資料《勿讓青少年心中種下輕視法律的種子》5月7日,山東省泰安市肥城發生一起殺人案。“就我們目前了解的情況,這是一起非常惡劣的案件。”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處處長欒馭說。據警方調查通報:5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男,2002年1月出生)、李某某(男,1999年11月出生)酒后將宋某某(1946年4月出生)毆打致死。目前,兩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據媒體報道,來自各地檢察系統統計,近幾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總體犯罪率逐年下降,但低齡化趨勢日益明顯,在校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毒品犯罪、性侵害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開始有所增多,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兇殘,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嚴重。回看那些令人心驚的案例,多數青少年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觸犯了哪條法律,或者即使明白自己涉嫌犯罪,也不以為然,認為不過是批評教育一下,不用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于是,我們看見,一名高三學生僅僅因為不滿教師約談家長,當著母親的面將班主任捅死,還笑著說,“我從來沒有把他的生命放在心上“;我們看見,三名中小學生僅僅因為入室搶劫被發現,殘忍弒師,事后,涉嫌犯罪的少年滿不在乎:“我們不滿14歲殺人不坐牢”。是因為現行法律對青少年犯罪處罰太輕嗎?的確有這方面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但重教育挽救、改造,并不意味著就沒有處罰,為什么在不少未成年人眼里,“從輕處罰”就變成了“網開一面”,以為自己不受法律約束呢?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讀懂、甚至沒有接近過“法律”這個兩個字,他們年輕的生命所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的威權。再說法律規定14、16、18歲不同年齡負不同法律責任,且那么多青少年惡性傷人、殺人都“從輕處罰”“教育了之”,他們還有什么可敬畏的;何況他們目力所及,是各種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執法效率低下,是法律對權力的屈從。對法律不知不想敬畏,何來遵從?法律是不是該結合社會實情相應地把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往下降?加重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撒什么種子開什么花,種什么苗長什么樹,要讓青少年樹立法治觀念,并養成守法行為、習慣,需要在他們心中播撒下法治的種子,用法治滋養青少年的成長。這并不是在教學大綱中增添一堂普法課那么簡單,形式主義的灌輸說教,不如來自家庭言傳身教和社會耳濡目染。當前,最令人擔憂的還不僅僅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低齡化和暴力化,而是今天社會存在的對法律輕視的現象,在一代青少年心中種下的罪惡種子,若干年后,它們會不會開出惡之花?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知法守法則法彰。增強全民法治觀念,讓尊法、守法、用法成為全體人民的生活方式,迫切需要從青少年群體入手。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民網-勿讓青少年心中種下輕視法律的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