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從什么時候轉移_產權轉移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于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④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⑤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于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愿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這一題應該是一個考題,答案很簡單,就是一個四選一,但是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我們把整個題目的考點全部給大家拆解了。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一、什么是財產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指出:財產所有人按照法律對自己的財產擁有使用 、處分、占有等合法權益,明確了從法律的角度判定財產歸屬以及相關權益,是一種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二、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什么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1、占有
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所有權的占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占有狀態。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占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這是對非所有人占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權利。非法占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第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這是對非法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惡意占有則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
2、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4、處分
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通過一定的事實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如消費、加工、改造、毀損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改變物的權利狀態。如轉讓、租借等。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是決定物之命運的一項權能。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均由所有人來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處分權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如國有企業依法處分國有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一起構成了所有權的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能夠且經常地與所有人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于財產的所有權。
關于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什么?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這些都是教材里的內容,很簡單。
理解這四個了,問題就很簡單了。
這四個,誰最核心?
核心的理解很簡單,就是要求一定要有支配權,用簡單的話說就是,我想用可以用,我不想用可以閑著,也可以送人,一切需要聽我的,我的財產,我來支配。聽明白了吧。
核心權能是處分權,其他權能都是靠債權就可以充分限制了,處分權需要靠其他物權才可以充分限制。
所以處分權是核心權能
不動產以登記轉移風險為準(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還是按交付時風險也隨交付轉移) 動產按交付時期轉移 一下是一些特例: 質權:風險由質權人承擔(因為質物在質權人的控制下,交付主義) 留置權:同上 抵押權:又抵押人承擔(因為抵押人實際上占有抵押物且擁有所有權,按所有權主義) 占有改定: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給買方(所有權雖轉移但占有權未轉移) 簡易交付:同占有改定 租賃物:沒有約定的按所有權風險轉移 融資租賃物:由承租人承擔(此時為兩份合同,承租人享有買收人的權利卻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既不用給付價款,但租賃物的瑕疵風險由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請求權) 承攬合同:交付主義(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后由定做人承擔) 所有權保留的合同:交付主義(所有權人擁有所有權但由他人占有 一般來說動產按交付時風險轉移,不動產按登記時轉移,有些情況下買受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貨物滅失或損毀的由買受人承擔! 以下是相關法律依據: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交付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三個條文確定了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是標的物交付主義,即風險隨著交付走。也就是說,交付是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界限,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這些例外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路貨買賣:“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交貨地點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買受人受領遲延:“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出賣人瑕疵履行:“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應當注意:對所有權保留,法律僅有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從這兩個條文來看,法律并未對所有權保留情形下風險的負擔有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的情形下,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有些學者認為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適用交付主義顯失公平,但目前法律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尚無特別規定,故認為“不動產即使已交付,但風險仍應由所有權人負擔”這一觀點目前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故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產權轉移指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從財產交付時開始。對不動產的買賣或依其他方式轉移所有權,一般應到有關部門登記,自登記之時起,財產所有權即行轉移。
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財產所有權從原所有人手中轉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即物的所有權的合法轉手。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利于確定財產的歸屬和財產發生意外時由誰承擔責任,是確定財產保管費用、維修費和分擔風險的根據。根據《民法通則》和《貫徹意見》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條原則:
1 當事人有約定時,依據其約定確定。民事活動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當事人對財產所有權轉移進行了約定的,只要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
2 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遵從法律的規定。法律的特別規定主要是指財產轉移需要進行登記的情況,一般應以登記時間為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
3 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財產交付時。所謂交付是指財產所有人對財產實際控制的轉移,例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買受人。交付意味著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所以一般情況下,交付時間就是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
4 財產轉移前已被受讓人占有的,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償轉讓的以價款交付為準,無償轉讓的以當事人達成協議為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提示 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還應注意當事人對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否附條件。根據《貫徹意見》第84條的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法律明確規定了所有權轉移條件的,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與法律抵觸。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準。 1、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二者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或者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 2、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對于航空器、船舶、車輛,雖然也屬于動產,但被稱為“準不動產”,也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準不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