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_《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法條有哪些?
特邀律師
合同效力待定一般一下幾種情形: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三種,沒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凡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合同就都是有效合同,包括限制行為能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理人追認或同意,才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效的合同(第四十七條)、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條)、無代理權人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條)、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任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第五十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五種有效合同,在某種合同法律理論上被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也稱「效力待定(未定或不定)的合同」,包括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合同法中效力待定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權代理,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符的情形。A雖然是無權處分但是買賣合同還是具有效力的。
A,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B,有效(無權處分,第三人又不是善意取得)C,無效合同(以合掩非)D,效力待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