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責任_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要分割清楚,否則當公司經營困難,負債累累或欠款巨大,資不抵債時,個人財產就會受到牽連,造成個人損失?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具體形式有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人,本文不再贅述。本文重點談談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自然人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資產混同的不利因素。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在償債環節,公司資產不足于償付債務的,股東承擔以注冊資本為上限的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在股東履行法定償債義務時,注冊資本的多寡為上限,股東承擔多少償債義務!
當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法人主體的資產混同了,上述有限責任的金鐘罩即被打破,股東在履行法定償債義務時,承擔無限責任!這樣的無限責任體現為,股東個人財產+家庭所有財產(扣除必要的生活所需)承擔無限償債義務!混同的直接結果,給家庭造成重大影響!
因此,股東財產與公司資產須嚴格劃分,切勿混同!無論是無意的,還是蓄謀的,根據混同舉證倒置的原則,股東不能自證清白,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一、股東個人財產與法人資產混同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個人財產與法人資產混同的表現形式和建議
1、無意識的資產混同
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特別是中小企業業主,一門心思撲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中。財務核算沒有嚴格區分股東財產與法人資產,或者業主對混同認識的不足,我行我素,財務人員沒有辦法嚴格劃分股東個人財產與法人主體資產!
由于中小企業資金有限,個人與公司資金互相拆借,個人股東拆借公司資金超過3個月,相關法律即可認定為混同!一旦發生償債責任,會計賬簿的記錄是重要的證據!這是在自證混同!
建議:加強股東和相關管理人員對于混同概念的認識,加強內部管理和加強財務管理,保證公司資產獨立!
2、蓄謀轉移公司資產
現實工作中,中小企業蓄謀轉移公司資產的情況并不多見,一代代創業者把企業當成幾輩人的心血!但確有少部分舉步維艱的經營主體,在極端情況下開始動歪主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抓!
本文重點說說分紅!一個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法人組織,股東的意志有時候膽大過法律!
眾所周知,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自然人股東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為逃避納稅義務,聘請“納稅籌劃精英團隊”,實質分紅款,長期掛借款、不明就里私自轉個人賬戶等形式實屬不夠理智!納稅籌劃者能跑,股東跑的了嗎?
建議:遵紀守法,依法納稅,誠信經營!
如果公司開辦人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開,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特殊的有限公司,其本身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法律擬制的人),故一人公司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但是在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中又明確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一旦該公司在經營期間被債主起訴的,一般都會將公司和股東一并起訴。作為股東的你就必須舉證證明在經營該一人有限公司期間公司的財產和你個人的財產不存在混同的情況,如果舉證不能你就要作為連帶責任人承擔公司債務。如果舉證充分,則債主只能要求公司承擔責任。故在債主起訴公司的案件中,要根據你的舉證情況來判斷你是否承擔責任。
其次,對于認繳制的問題,因為你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所負有的義務就是按照工商登記時的注冊資本足量及時的向公司繳納200萬元的出資。現該出資義務你并未履行完畢,所造成的結果就是你對公司構成違約。因為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故公司不可能起訴你要求將出資繳納完畢。對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中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即使在債主起訴公司和你的案件中你本人被判決不承擔責任,但因為你未繳出資的行為,你仍然會被作為被執行人進行追加,故你本人仍然要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
再次,如果你申請公司破產,則必須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因為你未繳納出資故在清算階段你就負有補繳義務,在補繳義務未完成的情況下就無法破產,故綜合上述分析,你還是得積極償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