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原告營業執照被吊銷_案件審理中原告的營業執照吊銷了怎么執行?
特邀律師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屬于行政機關對其的一種行政處罰,不表示該公司已經不存在了。
接下來該公司應當登報進行清算,清算完結后,才能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此間,為了保證主體和被執行財產的存在,你們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由法院出具裁定書給登記機關(工商機關),要求停止辦理該公司的注銷登記。
這樣,公司的主體就不會滅失,被執行人也就不會滅失,被執行的財產也不會被分配了。
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僅為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如果未進行清算注銷,該企業并不喪失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函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法經[2000]24號)中則明確表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在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不意味著公司就喪失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主體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答復中認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仍視為企業存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2000年1月29日法經[2000]24號函)的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的精神進行了確認,該條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