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判刑的標準_環境污染罪量刑標準?
特邀律師
第一,石灰窯被推平,與是否量刑,是兩回事。第二,所謂量刑,是指違法事實觸犯刑法,要用坐牢監禁來處罰,環境污染罪的量刑標準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石灰窯被推平,可能是涉及違法建筑或違法設施,或是無證經營,或是沒有經過環保審批和排污證,又或是違反了相關環保規劃,依照環保法或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是可以實施關停或拆除的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59條當中是針對處罰的相關規定,按照環保法處罰標準的規定當中,國家對于污染環境的一些企業事業單位,如果說構成犯罪的話,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情節較輕的話會對直接責任人處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還要進行罰款的,并且對于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會予以公告。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刑法當中對這個罪名設置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嚴重后果"的標準是什么,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這里涉及到違法和犯罪的概念區別:從廣義上說,“違法”與“犯罪”是一對屬種關系的概念,即所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犯罪是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因而也是違法行為。所以“違法”包括“犯罪”。 違法,有作為的違法和不作為的違法兩類。“作為”的違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準做的行為,行為人做了。比如法律規定不準殺人,那么殺人就是作為的違法。“不作為”的違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做的行為,行為人沒做。比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的事實、對其作出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那么行政機關沒有告知便作出行政處罰,就是不作為的違法。 我們日常是從狹義上來使用“違法”、“犯罪”概念的。狹義的“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嚴重程度;而“犯罪”,則是指違法行為已經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一般地說,違反刑法,就是犯罪。但是,刑法的有些條文規定得比較原則,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從有關司法解釋確定的具體標準衡量。比如受賄,刑法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那么收受他人1000元錢并給他人謀取利益是否也構成犯罪?顯然不是。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受賄罪的起刑點為受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雖然是受賄,但不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