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加班一小時工資怎么算_工作日加班費計算公式?
特邀律師
加班費的計算公式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休息日工作天數×日工資×200%或:休息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300%。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如果一只程序員月薪2.175w,
如果工作日加班4小時到10點,可獲得21750÷21.75÷8×4×150%=750元
如果周末加班8個小時,可獲得
21750÷21.75×2=2000元
如果節日加班8個小時,可獲得
21750÷21.75×3=3000元
如果每天都加班4個小時,每周六都加班8個小時,每個月可獲得加班費約
750×21.5+2000×4=24125元
當然,以上都是如果。。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200%;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300%.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首先看基本工資,假設基本工資是每月3000,那么沒小時基本工資是3000/174=17.24元。
平時加班17.24*1.5=25.86元,就是周一到周五晚上加的班。
周末加班17.24*2=34.48元,周六周日加班,每小時這么多。
節假日:17.24*3=51.72元每小時。
主要是看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