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_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
特邀律師
自治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地級行政區,是在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于省與縣之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較高的自我管理權利。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截止到2016年,中國大陸共有30個自治州。
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種類型:
①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②以一個人數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包括其他人數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建立的,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要是維吾爾族的聚居區,但其中包括哈薩克、蒙古、回、柯爾克孜、錫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區;這些少數民族也分別以其聚居區為基礎,建立了相應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③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各族自治縣。
省縣鎮三級,新疆,西藏,內蒙古,寧夏,廣西是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
有新疆,西藏,廣西,內蒙古,寧夏共五個省級民族自治區。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指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是根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的構成一級國家行政單位的自治單位。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行政單位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
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組成大體有三種類型:或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并包括一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或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
有些少數民族,可團聚居地區的不同,建立幾個自治地方。
由于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特點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漢族居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稱組成。
根據憲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鄉是我國在某些面積小,人口少,不具備成立自治制度的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補充方式。
少數民族人口占全鄉30%或者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就可以成立民族鄉,特殊情況比例可以略低。
我國除了海南,寧夏,山西,陜西,上海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有民族鄉,其中貴州最多(252個)云南(180個)四川(99個)湖南(99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