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_訴訟標的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你好。要說明訴訟標的、訴訟請求、訴的分類三者之間的關系,我們首先要厘清這三個概念。
一、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
二、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基于該訴訟標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的判決。
三、訴的分類包括三種: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1)確認之訴是指請求確認與被告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確認之訴又分為積極確認與消極確認。所謂積極確認之訴,是要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存在或有效;而消極確認之訴,是要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不存在或無效。(2)給付之訴,是指要求判令被告履行義務,既有財物的給付又有行為的給付。(3)形成之訴,要求法院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民事法律關系,又稱變更之訴。
綜上所述,訴訟標的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即民事法律關系。基于這個訴訟標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訴訟請求;而訴訟請求的不同,又可能導致訴的性質即訴的分類不同。
舉例說明:
張三將房子租給了李四,但李四拒不支付租金,于是張三便起訴李四要求支付租金3千元。后來,張三又覺得李四此人太不靠譜,以后肯定麻煩不斷;便說我自認倒霉、不要租金了,但要解除租賃合同。
分析可得:案例中的訴訟標的是租賃合同關系,訴訟請求一開始是支付租金3千元,后來變更為解除合同。其中,請求支付租金,是給付之訴;請求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訴,即要求法院消滅既存的租賃合同關系。
以上,希望有所幫助。
這個是訴的三要素vs四要素的碰撞啊!最新的司法解釋已經接受了四要素說。就是 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一樣。訴訟標的是指爭議的實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關系)。是訴訟客體,就是裁判的對象。標的物則是民事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訴訟請求是指寫在訴狀里的那個你向對方的實體的權利請求。。。話說訴的含義本身就是請求。。。所以我覺得,一個具體的訴中,訴訟標的是一個的話,訴訟請求就是具體的兩方面。訴訟請求是基于特定的訴訟標的的,訴訟標的決定一個案件的性質,不能隨意變更。嗯。。。想到再補充
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
訴訟標的使訴訟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訟。
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區別
1、本質不同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就爭議總體而言的。
2、決定關系不同
法律關系(訴訟標的)決定訴訟請求,當事人是基于實體法律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只有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其提出的請求才能實現。
3、具體程度不同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體的權益請求。訴訟請求必須要具體,訴訟標的不可能具體。訴訟標的是直接的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關系的主張或者聲明;訴訟請求是結合具體的案件對這種主張或者聲明的具體化。
二、訴訟標的物與訴訟標的額的區別
1、本質不同
訴訟標的物: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如汽車。
訴訟標的額:雙方當事人爭執的金錢數額。例如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付的具體金額,房屋、車輛、船舶土地等動產或不動產起訴時的價值,有價證券的收盤價、市場價等。
2、針對對象不同
訴訟標的物針對的是具體的物體或商品,而訴訟標的額針對的具體金額。
3、數量不同
訴訟標的物在案件中可以由多個;而訴訟標的額只有一個,且訴訟標的額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進行確定,并以此確定級別管轄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實體法律關系。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基于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作出的裁判。比如,張三的門口被李四的建材擋住了,沒法正常通行,張三與李四協商不成將李四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禁止李四將建材堆放在張三門口。 本案中,訴訟標的是相鄰權法律關系,訴訟請求是禁止李四將建材堆放在張三門口。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3、標的物,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標的是訴爭財產的整體價值.訴訟請求是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要求或申請的權利.訴訟標的應當是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不是訴訟請求的全部.例如:某一案件,當事人要求法院確認一所價值50萬房屋為其所有,并要求現居住于該房屋內的某人補交房屋權屬未明確之時的房租并騰房.這是一個包含了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雙重性質的訴訟,其標的為價值50的房屋加上應當補交的房租,但訴訟請求四項目
1,確認房屋產權
2,收取房屋收益
3,要求當事人一方騰出房屋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