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_耕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
特邀律師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在簽土地出租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因為土地出租涉及金額往往都會比較大,所以我們必須慎重處理,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
國家《土地管理法》對于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謝謝你的邀請
答:你沒說清楚,把誰的土地租了岀去,我很難判斷,是有效還是沒有效。
如果,你是村長把集體土地租了岀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有效:
(一)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了,要有村民代表鑒名的文件作證。
(二)要通過黨支部會議商量,要有參加會議人員,鑒名的會議記錄作證。
(三)要開村民委員會會議,要有村委會委員,鑒名的會議記錄作證。
(三)村兩委作岀了集體土地,岀租的決定后,要有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簽名,然后再到鎮政府,找包片干部及鎮長,鎮黨委書記鑒名后,再加蓋你村的村委會公章,才是法律有效岀租合同。
我不知道你是否經過了這些程序,如果全經過了,就是有效合同,否則,少一項也是無效合同。
但是,如果是已經確權了的農戶承包土地,岀租給了別人,找村委會作第三方擔保人,蓋了公章,對農戶來說是有效合同,如果以后發生合同糾紛,村委會主任要負法律擔保責任,如:租地方不給租金,岀租農戶,有權要求村委會協調要回租金,如果租地者破產等原因,不交租金,岀租農戶,有權通過法院,向擔保人,村委員會來賠償租金。
我說的你應該聽明白了嗎?
1、只要是租賃合同必須受合同法的調整,即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2、若合同中約定的是保證金,則不屬于定金性質,不能適用雙倍罰則,你可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法院依法減少
耕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除特別主體以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后再次租讓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