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_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想再續約,能獲得賠償嗎?
特邀律師
你好!公司讓你主動提出離職申請是在逃避法律責任,減少經濟補償金支出。針對對你的情形,我給你提出以下建議:
一、公司口頭告訴你不再續簽合同,難以證明是公司主動提出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正式不續簽合同的書面證明。
二、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你沒有必要按照公司的要求,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提高和維持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續簽外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只要不主動離職,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職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但滿六個月的,給一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
五、勞動者離開單位時,要認真梳理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 欠繳、少繳社保費、未辦理社保登記的。
- 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 未支付加班費的。
- 未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
- 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六、發生勞動爭議的,首先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按照上述步驟進行維權。
大家好,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員工應該如何維權?”
我以視頻方式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法里有個前提,在其他方面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誰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誰承擔相應的后果。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續約,就要分為是員工不想續約還是公司不想續約。
一、員工本人不想再續約。
1、如果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續約。
2、這時公司就會讓你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確認是你自己不想再續約。
3、公司安排你走離職程序,相當于你自己申請離職一樣,并安排進行工作交接。
4、勞動合同到期后,結算完你的工資走人,沒有一分錢賠償。
二、單位提出不再續約。
1、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續約,并告知你什么時候辦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在上面寫明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多少錢。一般是一年補償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會有N+1的情況出現,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都了解的,所以不會出現額外1個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結清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走人。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補償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續約!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勞動合同到期滿了以后勞動者不續訂的,那么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如果說該名員工沒有到達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那么這種情況下應該是正常的,需要簽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說不續簽勞動合同,那么也被認定為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工作的年限來決定,你每工作一年基本上是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待遇,以此類推.就說你工作一年享受到一個月的工資,還是比較不錯的,除此之外呢,實際上你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失業保險參保年限,如果說到了10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
對這種情形你是屬于單方面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是可以依法享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單位,不續簽當然是他的權利,但是也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給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的話就合情合理了,當然這個時候你拿到補償金以后還是要尋找新的工作單位,因為畢竟失業對于自己來說,那么尋找工作單位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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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先說結論,當然需要。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甚至企業沒有不續簽的權利。我們逐一來分析。
1、在簽定二次勞動合同以內,到期后給予勞動者補償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
根據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N。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補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到期后不允許企業不續簽,而要自動延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
受職業病危害未進行離崗檢查的、工傷的、醫療期內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時間達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況,到期后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具體內容可參見相關法條)
延續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但仍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同上。
3、到期后沒有不續簽的權利,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須支付補償金的方可不續。
如果已經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企業已經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了,而且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時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如果企業想要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系,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只能違反解除,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選擇就要續簽,那就要看企業的談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額了!
合同期滿,已經工作十五個年頭,個人不想和公司續簽合同,是否有賠償?
1、合同到期,因為你不同意續約的,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相反,單位不同意和你續約就要支付補償金。
2、建議你可以簽署同意續約,如果你真想走了,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義務就是了,對你不損失什么。萬一,單位也有不和你續約的意思,你不同意續正中單位下懷。而你同意續約,但單位本意不和你續約,此時就會來找你談解約的事情,你就可以要求獲得補償了。
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但不屬于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單位需要給你補償一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我是七葉,具有豐富的社保知識,擅長回答職場,社保當面問題,歡迎關注。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就可以不續簽,不過最好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提醒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