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自己提交了離職申請_如何申請離職證明?
特邀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掛號信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 還可以通過郵件,聊天記錄等佐證。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也是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內容之一。
一、離職證明對于勞動者有何用途?
- (一)辦理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金從登記之日計算。
- (二)職工在就業時,新的工作單位可能會要求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新的用人單位需要了解職工以前工作崗位、工資等情況,避免與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承擔法律責任。。
二、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可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
三、離職證明應寫明的內容有哪些?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可見,離職證明的內容是不能隨便寫的。
四、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何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的,勞動者可以向人社部門反映,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一)失業保險損失。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時,需要勞動者持離職證明,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到承擔賠償責任。
- (二)未能再就業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案例選讀(案號:(2016)蘇05民終9174號):
- 萬某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A公司未出具離職證明。
- 隨后,萬某通過網上看到B公司應聘信息,并應聘成功。因為不能提供離職證明,最終失去入職B公司的就業機會。
- 萬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裁決A公司向萬某支付因未出具離職證明致使失去到B公司就業的經濟損失30000元。
- 一審支持仲裁裁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1.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什么都行,即便寫不同意辭職也可以。簽字后自己保留一份。
2.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做好現場對話錄音,盡量誘導老板說出如辭職一律不批等可以作為證據的話。
3.不簽就通過郵局特快專遞發送辭職信,單件上注明是XXX辭職申請書,并注明收件人姓名、聯系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快遞回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
看到這么奇葩的問題!有些從業不久的HR就覺得非常詫異:這怎么可能呢?應該是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搞錯了吧!
以我HR從業23年的經驗告訴你:天下無奇不有!
為了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還是從離職證明的作用開始吧!
一、離職證明究竟有什么用處?
可以這么說,離職證明有兩大用處:
第一,證明你曾經在這家公司工作過。一般來講,剛工作沒多久的人,離開某家公司之后,非常需要這個“離職證明”,因為新公司要看這個東東,這個東東既能證明這位員工曾經在這家公司工作過,并且還證明目前兩者之間已經結束勞動關系,勞動者不會存在著腳踩兩只船的現象。
不過,如果是職位很高,已經工作很多年的高管,是不需要這個離職證明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職位很高的話,新的用人單位會啟用背景調查方式,也只有背景調查這種方式才是最可靠的,像求職者留下來的原單位上級的聯系方式、還有離職證明等等,可能都是假的。但是,職位很低、工作經驗不久的求職者,新用人單位是不可能采用背景調查方式的,因為背景調查的成本太高,并且有時候因為職位太低,背景調查這種方式竟然失效。那怎么辦呢?于是,有些用人單位就要求應聘者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第二,如果離職證明上面記載的是被炒掉的話,還可以領取失業金。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大家看到了沒?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寫得清清楚楚:“(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二、企業的HR為什么這么做?
一般來講,離職證明的格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證明該員工在原單位的職務,并同時證明該員工已經離職,但沒有說明離職的具體方式:到底是自動離職還是被公司辭退。另一種是既證明了該員工的職務,已經離職,并具體寫明離職的方式為辭退或者是辭職。
這種離職證明,沒有寫明離職的方式。
這種離職證明,已經寫明離職的方式。
如果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的,竟然被填寫成辭退了!這是為什么呢?
筆者剛畢業沒多久的時候,就曾經經歷過這樣很奇葩的事情!公司里有一位非常優秀的銷售員提出離職了,老板不同意,畢竟他個人的銷售業績太好了!結果呢,這位員工跟老板吵了起來!說要去告老板,同時,還勸其他同事一起走!后來,這位銷售員走了,但沒過一個星期,又回來要我寫離職證明。我向老板請教:如果不給他寫離職證明的話,他會在前臺那里大吵大鬧的,該怎么辦呢?老板“支招”說:就給他開一個辭退的證明吧!讓新單位知道他就是一個刺頭。
最后,我跟這位業務員說:老板只同意開辭退的離職證明,不愿意開辭職的離職證明!你要不要?
結果呢?這位業務員還是要走了這張被辭退的離職證明。
三、拿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能起訴原公司要賠償嗎?
大家請注意:離職證明和離職申請書是分開的。離職申請書的法律效力更大。所以,想拿著上面寫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去告原公司,是告不贏的。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勞務關系沖突,你在一家新公司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出示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一是證明你有這段工作經歷經驗,二是證明你目前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者應聘新的工作單位。
如果你目前是上家公司在你離職時沒有給你給你開具離職證明,那你完全有理由向上家公司進行索要。
如果是上家公司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被自己弄丟找不到了,可以向新入職公司解釋清楚,必要時也可以向新公司簽訂協議證明自己已與前公司解除勞務關系。
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無論從哪家公司離職,務必索要離職證明。便人便己,以備不時之需。
勞動者可以證明自己已經依法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信的證據及方法如下:
1、勞動者通過郵政局掛號郵寄給用人單位辭職信的掛號收據。
2、勞動者送達用人單位的辭職信簽收單。
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時,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
3、用人單位已經簽上姓名及日期返回勞動者的辭職信。
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一式兩份辭職信時,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留存的另一份辭職信上簽上單位收到辭職信的年月日及姓名。
4、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將辭職信遞交給單位勞動部門工作人員當時的圖片。
只要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時,完善送達手續,勞動者手中的送達簽收單就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將辭職信遞交了用人單位。《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請閱看附件范文。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