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立案后好撤案嗎_刑警隊沒立案如何撤案?
特邀律師
沒立案,即不存在撤銷案件的問題。派出所只做了相關筆錄,未立案的,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治安違法,可直接決定不立案追究,不存在撤案的問題。只有立案后認為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才會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銷的。且看前資深檢察官、現刑辯律師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經內部程序審批后展開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經過內部設置的法制科審批。
2.立案后,偵查人員會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和手段,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調取證據等方式搜集并裝訂相關證據材料。當有一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后,結合案件情況就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比如盜竊犯罪的數額是否達到2000元、故意傷害是否構成輕傷等情形時,根據當時的形勢需要先立案后處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銷?回答當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須撤銷。兩種方式,一種是內部經過偵查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標準的,會主動撤銷對該案件的立案;另一種是檢察機關監督撤案,在偵查后提請報捕時,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官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標準的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內部程序審查、決定后,可以通知撤銷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訴,其他回答已經有很多了,樊律師在此就不做贅述了。
5.不僅可以 撤銷案件,也可以監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因為這涉及到某些機關的考核,也嚴重影響他們的工作態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輕易監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監督撤案和監督立案對法律知識和水平要求比較高,甚至會涉及到調取證據、詢問證人等,建議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早點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避免錯過刑事辯護的黃金期,讓本不應該被追訴的人受到刑事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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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應該撤銷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的,在公安機關撤銷決定作出后三日內應該告知受害人。
不知道案情,無法具體作答,但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應該正式通知給你的。
不過,對于撤銷的案件,如果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可以撤銷立案,但需要有法定的理由。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撤案即撤銷刑事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經過偵查,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所立案件的偵查活動。
依法撤銷刑事案件,有利于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那么就否定了原來的立案依據,也就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立案偵查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事實,也就沒有必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在此追訴期限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如果行為人確實實施了犯罪,但遇到國家發布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罰,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六、經濟犯罪案件,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
從上面列舉的撤銷案件情形看,只有在經濟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不行)中,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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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看吧,僅限幾類可以撤回。
先說不能自行撤回的。
想當然的認為刑事案件報案了,私下說好談好了,就不用繼續偵查移送起訴了,這是一廂情愿的事兒。
沒有法律依據,受害者沒有這個權利,立案后,會有受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給你,你所擁有的權利義務都在上面,不在上面的,你提出也沒用。
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性質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舉報扭送或者工作中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發現有觸犯刑法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受害者追究不追究的問題,是指的根據法律規定發現有犯罪的,必須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后移送審查起訴。
受害人可以私下與嫌疑人達成協議,但不代表可以撤案。
撤案是有具體規定的,在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
具體法定情形如下: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61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看明白沒有,十五條第四款,有個不告不訴的,這里面就有規定情形了,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這些罪名,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范疇,意思是不經偵查機關,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可以由真是意思表達,在不受影響的前提下自行撤訴,法院接受案件立案后,可以自行提出撤回告訴,除此外,別的罪名都不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提出撤銷案件。
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受害者私自要求撤銷案件,不符合法定規定情形,說了沒有用,何況還沒有權利去這樣要求。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后,需要通知案件原犯罪嫌疑人,送達《撤銷案件通知書》,同時,原犯罪嫌疑人需要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