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_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
特邀律師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價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榮譽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和名譽權的不同,表現在:1,范圍不同.榮譽并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取得,只有某些作出了突出貢獻或取得重要成果的人才會獲得榮譽稱號,因而具有專屬性;名譽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的取得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給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譽則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續.
3,客體內容不同.名譽是社會對每一公民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榮譽則是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的一種褒揚和嘉獎.
4,消滅的要求不同.榮譽權的更新換代通常是由授予單位基于法定鬲給予剝奪,如因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因為觸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剝奪榮譽稱號;名譽權則無法被剝奪或受到限制.
第一,性質不同。名譽權為人格權,榮譽權的性質歸屬有不同見解,一般認為,榮譽權具有雙重屬性,即具有身份權與人格權兩重屬性。第二,主體不同。任何公民、組織都有名譽權,但不是所有公民、組織都有榮譽權。第三,取得不同。名譽權為生而享有,榮譽權來源則是基于一定事實受到表彰獎勵后取得。第四,消滅不同。名譽權因公民死亡、組織主體資格消滅而消滅。榮譽權則可能因榮譽被依法剝奪而喪失。第五,客體不同。名譽權客體為名譽利益,而榮譽權則為榮譽的本身及榮譽本身所包含的利益。
名譽權和榮譽權一直以來都是困擾了大部分人的兩種人身權,由于他們的名字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不少人都以為名譽權就是榮譽權,榮譽權就等同于名譽權。當然這二者其實是不同的,那么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有哪些呢? 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被屢屢侵犯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類名譽權官司,更頻繁見諸報端。《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是一對既相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概念。 一、兩者之間存在如下聯系: 第一,保護客體具有內在的相通性。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榮譽。名譽是指社會公眾對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信譽等方面的一般的、總體性的評價。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贊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長篇小說獲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名譽權和榮譽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 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別的。 二、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后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說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并不一定隨著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以侮辱、誹謗、報道失實、公布他人隱私等行為損害他人名譽,侵害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而言,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主要體現為誹謗、侮辱、新聞報道失實。如果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內容失實的,都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學作品使用素材不當也有可能構成此類侵權。創作文學作品時,故意用小說等文學作品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為誹謗。作者使用素材不當,損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譽權的,構成侵害名譽權。
我國法律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囊括在名譽權中,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人們隱私受到侵害但因名譽權沒有受到損害而得不到保護和救濟的情形。至于公眾人物,雖然我國目前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公眾人物的說法,并認為公眾人物的有關人格權如榮譽權在遭遇公共利益和公眾合理興趣時應當受到限制。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在一定程序上表現出關聯性,但榮譽權與名譽權仍有很大的不同,具體表現在:
(1)二者的范圍不同。榮譽并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貢獻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會獲得榮譽稱號,因而具有專屬性;而名譽是每個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的取得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給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譽則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與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續。
(3)客體內容不同。名譽是社會對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而榮譽則是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的一種褒揚和嘉獎。
(4)消滅的要求不同。榮譽權的喪失通常是由授予單位基于法定事由給予剝奪,如因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因為觸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剝奪榮譽稱號;名譽權則無法被剝奪或受到限制。
榮譽權的取得可以多種原因。
公民、法人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名譽權與榮譽權雖然都是人格權,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及法人信譽、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
公民的名譽權不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續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雖已終止,但基于對死者親屬感情的尊重和對良好社會風尚的維護,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和隱私仍受法律保護。
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系。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http://www.sifalu.com
肖像權一般有兩個要件,一是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盈利為目的。名譽權則不同,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聲譽從而達到貶低對方形象的目的。至于姓名權,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名譽權和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統稱人格尊嚴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侵害他人人身、侮辱他人人格、丑化他人形象、詆毀他人名譽、誣告陷害他人等
姓名權: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權利。
名譽權:公民享有自己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我們享有保護自己的良好名譽不降低,反對他人對自己進行侮辱謾罵、誹謗誣告以及新聞報道失實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