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幫助偽造證據罪判決書_辯護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嗎?
特邀律師
‘’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么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并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么,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d,從犯罪形態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并且須法庭最終判決并執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占罪丶貪污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污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實應當兌現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p>
謝謝邀請。首先,律師有豁免權,律師豁免權規定,律師沒有義務證明被告有罪或罪重,就算知曉當事人有不愿透露的有關秘密,可以保守,這樣做不會被訴以包庇罪。否則,律師的辯護職責將無從談起。
但你說到了偽造證據,那就另當別論了,比如中國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的罪名就是“律師偽證罪”。
如果謊言是被告人編造的,律師可以不知道,可以不知道就意味著可以無責任。
多數律師在這方面還是很慎重的,這東西不是鬧著玩,不光是刑責問題,也有業界聲譽問題,這就是有些律師不接刑事案的原因,或者了解案情后覺得有問題,然后拒絕代理。
依我之見:律師邦當事人‘’偽造證據打贏官司‘’的行為,根據案件性質依法可以分別追究‘’辯護人邦助偽造證據罪‘’或者‘’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
為什么‘’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打贏官司‘’會分別定罪處刑呢?
一,如果律師邦助自己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案件中偽造的不構成犯罪的證據,經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刑事公訴案件審理最終讓有罪的當事人逃脫了刑事法律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偽造證據,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構成‘’辯護人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如果‘’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的是民事證據打贏的是民事訴訟官司‘’,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即指捏造事實(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怎么追究呢?
如果在民事訴訟中,經法庭審判發現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由合議庭裁定中止案件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審查并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定罪量刑;
如果是刑事訴訟中,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而逃脫法律制裁的,由公安機關直接以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罪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審查并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定罪量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有關機關的移送,依照偵查管轄分工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所以這題選公安廳是對的,樓上的明顯在瞎答好么《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