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利之職業健康檢查_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義務有哪些?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是權力也是義務:因為這樣的健康檢查是作為從事該崗位所必須的檢查,企業需要遵紀守法為員工提供職業健康體檢,而勞動者也需要遵紀守法,依法完成相應的職業健康體檢;當然也是權力,因為職業禁忌篩查的目的在于查找對某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敏感的人群,這種人群相較于絕大多數人而言,特別因某種職業病危害而引起健康損害或存在安全隱患從而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可通過合法途徑維護你的權益。
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或離職時職業健康檢查是法定義務。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據此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辭職者的職業健康監護的職責。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和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在離職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你以所在工作崗位存在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為由,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其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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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勞動者有八大權利,包括對健康檢查的知情權、培訓權、特殊保障權、檢舉控告權、拒絕冒險權、參與決策權、職業健康權、損害賠償權。
權利:
1.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以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艱巨、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驚醒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二、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健康體檢的區別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而職業健康檢查是由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健康檢查,目的在于篩查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職業健康檢查分幾類?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的依據是?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一)接觸粉塵類;(二)接觸化學因素類;(三)接觸物理因素類;(四)接觸生物因素類;(五)接觸放射因素類;(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如需了解更多,可以購買或查詢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相關書籍,里面都有詳細內容
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般管理人員由于不屬于直接長期接觸有害物質,可不做體檢。 但長期在生產一線的管理人員如生產調度指揮、安全員、質檢員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具體要求可查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