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有訴訟時效嗎_公訴時效是什么,超過公訴時效會怎樣?
特邀律師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期間要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兩個階段,某些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還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我來從理論上說明一下走完這些程序最長會經過多長時間。
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應當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是七天。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準逮捕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查機關審查該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最壞的情況是,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才提起公訴。
因此,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是六個半月。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期限是十三個半月加上三十七天。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也即是說,若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延長期限,也即是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實行無限期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擴展資料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該案已報案或犯罪嫌疑人已被網上追逃,無論抓到時距發案時有多遠,都要追究法律責任)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法定刑的規定包括幾種不同的情況:在一種犯罪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一個量刑幅度,就應當以那個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也即是說,若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延長期限,也即是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實行無限期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