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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客體不合法的原因_保險公司不給承保合理嗎?

保險合同客體不合法的原因_保險公司不給承保合理嗎?

在線咨詢 時間: 2022-06-22 08: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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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無效認定: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路人蟻:聊社保,侃商保,說財經,專業答疑,感謝關注

1在我們配置商業保險之前,一定要把這個商業保險當做生意和合同來看,不管說收益回報還是保障條款都要認真看清,而不是只看和聽業務員的口頭承諾,畢竟他們只是銷售賺提成,無法真正做到第三方的客觀中立。在做保險配置前,自己心里要有一個思路和方案,才能避免被保險公司代理人的銷售話術和饑餓營銷帶節奏,也能避免被誤導銷售

2 我們要明白社保才是基礎的社會福利保障,可以幫助我們建立基本的醫療和養老保障,包括工傷和失業保障。我們要以社保作為基礎保障,而商業保險作為輔助升級,根據自己的財務去配置。發揮商業保險的財務杠桿作用,轉移自身財務風險給保險公司承擔,而不是在保險公司存錢理財,偏離基本保障的需求

3 商業保險合同,保障型保險有針對性的保障,而不是什么都保,醫療和意外保險是損失補償,重疾是保額給付,都是有針對性的健康保障保險。而理財儲蓄保險是在保障解決后,才考慮的,需要長期鎖定現金流的規劃,需要看自己的財務情況,避免造成負擔,如果那種理財儲蓄保險當成保障保險去理賠,自然保險公司不會賠你,保險公司只看合同而不是口頭承諾,保監會解決糾紛也是看合同。

綜上:保險公司不履行合同,要么是你買的保險和你的理賠需求并不對應,不再合同保障的條款內,所以保險公司拒賠還有一種就是保險公司玩文字游戲不給你賠,你可以協商解決,不行就找專業的第三方購買好賠服務,又好賠專員去解決你的理賠糾紛,自己去跟保險公司理賠團隊糾纏意義不大,或者直接投訴保監會,保監會會根據合同情況來判斷是誰的責任。解決糾紛。

我想說,你們保險公司確實是個坑。前年我老婆被賣保險的忽悠買了一份保險,說的是狗咬貓抓摔著碰著什么的只要是意外都保,我把保單拿手里一看感覺不對勁,就是一份交通意外險。內容就幾個短短的條款。結果我老婆當年意外摔骨折了,聯系賣保險的,賣保險的就說讓我們給公司打電話,就說下車開車門的時候不小心踩滑了摔的,結果總部說不保,只有車在行駛中兩車相撞出了意外才保。賣保險的是不是你們的員工?你們員工信口雌黃瞎忽悠保險公司沒責任?!到最后推脫責任怪客戶沒看清條款?

再說說汽車全險,全險不該是什么也保嗎?被水淹了還不保,說沒買涉水險,純粹就是耍無賴!就是買了涉水險二次啟動就不保了,真能啊,誰愿意待在水里耗著呢?十個人有九個得嘗試把車再起動!盜搶險呢?四個車輪子全丟了也不管,得整車丟了才保,要你這保險有何用?!現在把寶馬扔大街上都沒人偷!

強險不買不準上路,所以我只買強險,出點小剮蹭也不敢麻煩保險公司,因為和不找差不多,第二年保費給你上漲!把錢給你們很容易,再從你們手里占點便宜不少費勁!老百姓都不懂里面的條條框框,而你們是經過律師團煞費心機研究出來的一款款對自己有利對消費者有弊的“坑”!

有個保險員給我介紹過一款產品,看起來收益不錯,但必須得人死了才能取出來,我問我死了還要錢干嗎?保險推銷員回答給你孩子花!那我問問你們,你借給我一百萬,兩千年后讓我孩子還你們一個億可以嗎?!

最不保險的事就是買了保險!

也不講什么大道理。

如果把商業保險等同于國家“社保”,對我們個人來說,商業保險拒保就是“不合理”的,這是很多人的慣性思維。


1、從合同對等來說

商業保險我們和保險公司互選,我們覺得這個保險產品不錯,那么就掏錢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我們的健康告知核保后認為你的身體符合承保要求,那么合同就成立。

這就好比我們找工作,都是相互選擇,你可以提你的要求,公司可以提公司的要求,也可以審核你的要求。只有雙方達成一致,這個招聘才算了結……


2、說個人

個人推斷,超過70%的人買保險都是基于以下理由中的一個:

①、體檢或者檢查出了有問題,覺得有必要買保險來讓保險背鍋賠錢。是不是感覺在“碰瓷”?

②、身邊有家人、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你認識的人因為生病或者意外等,醫療費高昂,讓你覺得現在生病真可怕。

③、認識到自己經濟不富裕,萬一大人、小孩遇到個毛病,經濟困難只會雪上加霜……

④、聽到業務員說保險有“理財、分紅、返錢”這些功能時,腦袋里面第一反應是打開腦子里的小算盤,大概的算了一下“有搞頭”。

剩余的30%都是人情單、忽悠投保、自己真的了解保險的功能和意義之后投保。

每個人買保險的理由都不同,但是不同的原因,會讓我們買到不同的保險。


3、說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是要為股東賺錢的,而“社保”是社會基本福利保障。

前面一句話的重點詞語是【賺錢】和【基本】。

保險公司要賺錢,肯定要控制賠付風險,如果大家都是生病了來買保險,和碰瓷沒啥區別了。而社保能支持帶病投保,一是因為社保就沒法賺錢;二是因為屬于公民的基本福利,不能設限;三則社保也制訂了理賠規則,而不是無限理賠。

所以,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社保,各自都有各自的規則。兩個是互補,有共性,也有不同點。


最后

關于拒保,每個保險公司對于拒保,是因為各自對風險的控制不一樣。

對于知名的大公司,因為知名度高,產品不愁賣,所以他們的風控更加嚴格;對于中小型保險公司,客戶少,適當的放開一些風控:一方面增加投保量;一方面適當放松一些毛病的核保條件,可以增加口碑;同樣,也變現的讓更多“非標體”人群有買保險的希望。


大部分的小毛病拒保就那樣,大不了多換幾個公司核保而已。


若我們回答有用,給個關注,點個贊吧。謝謝大家支持。

為弟弟投保的合同是否成立。

在回答前,我們先了解一下幾個概念:

1、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賦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與法人皆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這里張某是屬于投保人。

2、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且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了解完這三個概念后,我們再來看保險合同成立的兩個主要條件:

1、主體必須合格。

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正常來說保險公司很少違法成立的,張某應該是正常人,也就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內容必須合法。

第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只有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可以為其購買保險。即在父母去世后張某對弟弟形成了撫養關系后,才可以為其購買保險。 此時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張某對其弟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第二,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險人的父母,且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第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要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

所以現在要看張某給弟弟投保的保險是什么險種,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必須經過其弟弟書面同意的,不然合同不成立。

試想一下如果沒有此條件要求,會給一些不法分子鉆大空子,給被保險人帶來人身安全威脅。

所以說合同是否成立,第一要看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第二要看是否以人身死亡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合同。

理賠,其實是件輕松事。

放輕松。

對,放輕松。

在正式行文之前,我要給大家吃上一顆定心丸,公子直接亮明觀點:

理賠,其實并不難。

此話何解?

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這話很容易理解。

因為理賠,是保險公司的口碑來源。

我們試想一下,如果保險公司該賠的不賠,會發生什么?

記者會找上門;

銀保監會會找上門;

會惹上官司;

會被競爭對手抓住小辮子,瘋狂diss;

會惹得一身騷,把名聲搞得很臭。

百害而無一利。

要知道,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并不來源于少賠幾單保費,反而,該賠的不賠,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

說句不好聽的,

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動輒幾億,幾十億,他們有必要為該賠的幾十萬跟你較勁?

但凡是保險公司,理賠都有個原則,叫不惜賠、不濫賠。

如果風險明確,符合理賠條款無異議,那么保險公司完全沒必要為了一份保單而丟掉自己的名聲。

無論是大公司、小公司;也無論你是在線上買、線下買,這句話都適用。

(所以不要再問公子小保險公司賠不賠,線上買的保險賠不賠之類的問題了,指定都能賠。)

保險公司不僅不會不賠,相反他們會追求賠的更快,服務更好。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收到資料30日內必須要做出是否理賠的決定。

從實際的數字看,保險公司的效率普遍高于這個時間:

通常來說,理賠會在三天到一周左右得到處理,

小額理賠最快幾個小時到賬,大額理賠的時間稍長,3天-30天不等。

至于大額的時間長,也很容易理解。

錢是大伙交的,如果讓不該拿錢的人拿走錢,是不是對其他人很不公平?

所以保險公司會審慎對待每一筆賠付,不濫賠。

當年,公子研究生畢業就在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實習過一段時間,

要知道,理賠部門也是有績效的,保險公司內部會考核結案率。

你不急,人家保險公司也會打電話溝通的,需要補交什么手續,會跟你及時聯系。

而且根據公子觀察,這兩年保險公司的服務越來越好。

從前理賠,三三兩兩的材料要一打。現在不少保險公司都開放了線上理賠,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電子的就行。

甚至有些公司與醫院聯網,能做到直賠,報案以后之前就替你把錢付了,方便又省心。

X華保險的年度理賠報告稱,

通過移動理賠為31萬客戶提供服務,覆蓋近80%的個人客戶,50.26%的小額個人醫療險案件無需經過人工處理,自動結案。

理賠是件輕松事,而且隨著科技發展,未來也會越來越輕松。

保險公司不賠的真相

既然公子你說理賠不難,那么,為什么我們常常會看到某險不賠的案例和新聞呢?

想理解這個問題,要從知乎上的一個案例說起:

幾年前,某代理人讓老太太買了份意外險,

后來,老太太得了病,顫巍巍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一看這不能賠,她是這是意外險,生病不賠的。

老太太傻了眼,說之前的小伙子(代理人)跟我說的好好的,任何問題保險公司都會給我錢的啊。

工作人員趕緊查資料,賣她保險的代理人早就離職了。

于是乎老太太一哭二鬧三上吊,分公司領導咬著牙說不能賠,

最后沒辦法,號召公司員工強制捐款,湊了幾萬塊錢,才把大事化了。

這個故事里的罪魁禍首,恰恰是那個「失蹤」的代理人。

某些無良代理人為了讓你買保險,往往是不擇手段的。

我們會聽到這種話:

——我們這保險什么都賠,確診即賠。

——身體有點毛病不要緊,等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得不賠。

保險代理人賣保險全憑一張嘴,說話像放氣體。

你信了這些鬼話,理賠就難了

保險代理人的流動性非常大,

一小撮無良代理人賣保險,抱著的是能坑一單算一單的心態。

——我這個月把保險賣出去了,拿到提成,下個月就不干了。

根據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底,保險代理人數達806.94萬人,然而全國做過保險代理人的人員數量超5000萬。

這組數據背后,是保險代理人「大進大出」,流動頻繁,可為此吃虧的確是老百姓。

一旦出險需要理賠了,當年夸下海口的代理人早就離職了,只留下消費者和保險公司相互撕X。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當這種糾紛案件口口相傳,

保險理賠難,

保險公司「這也不賠,那也不賠」的惡名就算是留下了。

話分兩頭說,這鍋不能只讓代理人和保險公司背,咱們消費者也不能說毫無責任。

最近幾年,隨著保監會的監管的不斷介入,保險公司在優化投保流程,

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100%會電話回訪并錄音,

問你是否了解產品責任,免責條款,

一定要聽到你說「是的,我了解」,才會承保。

這樣一來,不是一句「代理人沒跟我講」就能把鍋甩干凈了。

要知道,買保險就是買的那一紙合同,每一條每一款都白紙黑字的寫在那,不會變的。

當你決定購買的那一刻,就意味著你對這份合同的認可。

所以,當某人怒指保險理賠難、某某保險公司流氓大騙紙的時候,說不定是自己在投保時的懵X,埋下了炸彈。

根據江蘇保監會的一份資料顯示,

52%的拒賠是因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27%屬于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12%屬于不符合條款約定的保障范圍。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無效認定: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同樣也適用保險合同,但保險合同又是最大誠信合同。為貫徹最大誠信原則的實施,各國保險立法又對保證、告知等因素作了規定。

  一、告知

  告知是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將有關的重要事實向保險人如實說明,稱之為告知義務。告知并非合同的內容,因為告知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前,還不存在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故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所造成的損害,除非因欺詐構成侵權,亦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告知的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書面和口頭形式均可。對于告知的內容,各國保險立法規定有所不同,一是采取客觀主義,即法律對告知的內容無確定性規定,投保人對事實上與危險狀況有關的一切情況都有義務如實告知保險人。二是采取主觀主義,即投保人僅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對詢問以外的問題則不負告知義務。換言之,即確定保險人書面詢問的事項是與保險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只要投保人如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即認為履行了告知義務。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實有三種,一是投保人已知的確定存在或發生的事實;二是投保人希望或確信將來發生的事實;三是投保人從無關的第三人處得知的情況而向保險人轉述的事實。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存在于合同訂立之前,保險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已確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關重要情況,也不負有告知義務,至于危險增加,出險通知等等通知義務,并非我們這里所稱的告知義務。但在合同訂立后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正時,投保人仍應就有關事實向保險人誠實告知。

  對告知義務的違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告知不確定,二是未告知。告知不確定,是指投保人告知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告知不確實可能是基于投保的人故意,也可能是基于投保人的過失而造成。但無論如何,只要投保人的不實告知內容屬重要事實,因此造成保險人對危險估計錯誤,則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人據此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目前,各國的保險立法和保險慣例對投保人在不實告知方面,要求有所放寬。首先,投保人對保險人書面或口頭的詢問的回答,只要符合其主觀上誠實,即是投保人在告知時對告知的內容是確信的即可。其次,投保人告知其希望或確信將來發生的事實,除非構成保證條款或欺詐,即使告知內容與將來事實不符,也不構成不實告知。再次,投保人向保險人轉述從無關的第三人處得到的情況,除非轉述有誤,否則雖事后證明內容不確實,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解除保險合同。最后,對于不實告知,如非出于投保人的惡意欺騙,保險人亦可采取其他處理方法,如改正保險費率、降低賠償金額等等,不必一定要解除合同。

  未告知是指投保人對有關重要事實沒有向保險人告知,未告知可分兩種情況:一是隱匿,是指投保人明知有關情況是重要事實,但故意不告知保險人;二是遺漏,是指投保人因過失不知有關情況或雖知但未認識到其為重要事實或雖認識到其重要性但因疏忽而未向保險人告知。無論是隱匿還是遺漏,只要未告知的內容是重要事實,且造成保險人錯誤估計危險而簽訂合同,都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

  在不同的險種中,對告知義務的要求程度有所不同,海上保險合同一般對告知義務要求較為嚴格,只要存有告知義務違反的事實,保險人即可解除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在其它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只要不是出于故意,且造成后果并不嚴重,保險人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對于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各國保險立法規定不一致,有的國家以履行告知義務為合同生效的要件,違反此義務,則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有的國家以告知義務的違反為合同解除的原因,即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解除權,既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保險合同,又可以放棄解除權,而以其他方法處理,如改變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等,保險合同繼續生效。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證

  保證一般是在保險合同中以書面形式明確加以規定。保證與告知不同,告知是投保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所應承擔的義務;而保證則是構成保險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另外,對于投保人告知內容的真實性,尚須經投保人證明,且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有一定的程度限制,只有達到一定程度,保險人才能解除保險合同;而投保人保證的內容則推定其為真實的,如有違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都有權解除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保證事項是否已經確實存在,保證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確認保證是投保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例如,某人投保人壽險,保證過去5年從未患有感冒。至于將來是否患感冒,則在所不問。承諾保證則是對某一事實現在存在或不存在并持續至將來或于將來存在或不存在某一事實的保證

  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保證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明示保證是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保證條款。默示保證是指雖未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但根據保險習慣認為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對某些事項保證。默示保證一般適用于海上保險,主要有三項:一是船舶有適航能力;二是不變更航程;三是合法航行。

  由于保證條款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要求很嚴,如濫加運用,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很不利。故現代保險法對保證條款多方加以限制,主要表現為:①保證的內容必須是重要事實;②必須明確載于保險合同內,如果是載于投保單等附件中,保險人應在出具的保險單中加以確認;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保險人應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解除保險合同。

  三、棄權、失權與除斥期間

  棄權、失權與除斥期間是為保護善意投保人的利益,法律為限制保險人為抗投保人的權利所為的規定。

  ㈠棄權。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條款而產生的對抗權。如合同解除權、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等。保險人放棄對抗權的行為,可以通過明示或暗示兩種方式表示。保險代理人所為的棄權表示,其后果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一旦放棄對抗權,事后不得再重新主張。

  ㈡失權。指保險人明知保險合同有瑕疵或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享有對抗的權利,卻以不正當的行為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信保險合同無瑕疵,則保險人喪失對抗權。失權與棄權的區別在于,后者是基于保險人的意思而為的合法行為,前者則是因一定事由法律剝奪保險人的對抗權,故由保險代理人所為棄權行為,則應考察其代理權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棄權行為,對保險人才具有拘束力。而在失權場合,保險代理人只要是為職務上的行為,即使保險人未授權,亦對其有拘束力,應承擔失權的后果。

  ㈢除斥期間。保險人的對抗權只有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超過期間則權利消滅,不得再行主張。除斥期間一般由保險法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約定變更。但有些國家亦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不爭條款”的期間,法律上承認其效力。

  總之,凡在保險合同存續期內,因自始或嗣后出現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事情,致使保險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穩定狀態,則由棄權、失權及除斥期間使之穩定,以確保保險合同的有效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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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造成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答:您好!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締約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取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的方式致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則均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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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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