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指什么_你認為醫療糾紛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特邀律師
醫療事故鑒定后明確責任,然后通過協商、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就簽署解決文件。這其中有時也很難達成共識,也需要各方有所讓步。
謝邀。
做腫瘤手術,復發和轉移算醫療事故嗎?不算!
醫療事故的概念
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如果醫生在整個診療的過程中,都是按照規范來行醫的,沒有醫療的過錯,屬于正常的診療過程,都不屬于醫療事故。
癌癥都有復發和轉移的風險,除非是原位癌做了手術,可以100%的治愈。病灶越大,復發和轉移的風險也更高。誰也不能保證手術后一定不會復發和轉移,術后只能采取放療或者化療的方式盡可能得減少復發和轉移的風險。
不僅是癌癥的手術,其他的手術也一樣。如果治療過程中患者死亡了或者出現了不可逆的損害,患者會認為是醫生的原因引起的。那么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讓專家去調查取證整個過程醫生和醫療機構是否違法,是否違反了相關的制度。如果是違反相關制度造成患者的損害,就是醫療事故。如果醫生是按照正常操作進行,而患者病情變化太快,或者出現正常的副作用引起的患者器官和功能的損害,那就不屬于醫療事故。
題主說做了手術三個月出現了轉移,已經是晚期了。會有這種情況發生。癌癥早期適合手術。術前醫生會評估患者的病情適不適合手術,如果還沒有轉移,還可以手術的話醫生會建議手術。但是早期癌癥,術后五年內復發和轉移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醫生不能保證不會復發,也不能預測什么時候會出現復發和轉移。只能盡可能的減少復發和轉移的風險,術后會建議加做放療和化療,盡量把可能存在于人體血液中的癌細胞殺滅。做手術前,醫生肯定會把整個治療的方案跟家屬說清楚,家屬能接受這個方案,醫生才會給患者做手術。
從這么多年的社會醫療的體系中看,醫療上的糾紛其實就擺在我們的眼前,過度的醫療,濫用藥物,造成人財兩空使病者亡而財亦損,這是典型的事例,可以說在各家醫院都在上演。
在醫療體系中以藥養醫,以吃回扣的方法在醫院里大行其道,這些難道不是矛盾的沖突點嗎?如果我們本著醫者仁心的思想去極積的工作,是怎么也不會有醫療糾紛的。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個小流感吃藥就能治好的病,進入醫院后你醫生難道不懂得怎么治療嗎,非得打點滴掛水,進行高消費的治療,不讓患者丟下一千八百的還不放行。雖然說現在國家管的嚴了,但是各醫院感昌掛水的還是遍地開花。就這個感冒掛藥水死人的,應該全國也有很多,象這樣出現問題的糾紛難道是怪老百姓無知,還是該怪醫生創收太極積了呢。
在醫療上的糾紛主要方他就是醫院,有多少的百姓在醫患糾紛中都處在被動的局面,在處理上醫院都以優勢壓到一切,有的甚至以醫鬧進行打擊。但是他們就沒有去想一想產生后果的原因,把原因反而加在患者的頭上。
對于殺醫的過激行為那肯定是犯罪的,不可饒恕的,假如我們的醫生能夠多點仁心,把病人當作自己的親人一樣對待,就不可能有醫鬧。如果你為了個人利益不顧患者的艱幸,你工作再好,對單位貢獻再大,你失了一個醫者人心,就絕對不是個好醫生。
作為在臨床一線工作了三十多年的醫生,體會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萬不能冒險,你冒險拼命搶救病人,如果結果家屬不滿意,回頭來找你的醫療缺陷,很多的,實在是沒有醫療技術上的缺陷,至少你事前和患者家屬溝通欠好,交流欠好。你也是有責任的。如果效果滿意,盡管這些搶救的日子,你晚上經常因為這個病人睡不著,那也是應該的,你的職責所在。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