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級政府有權征收集體土地_開發商有權直接征用集體土地嗎?
特邀律師
在農村房屋征地拆遷中,涉及到的部門有很多,各個部門的職責也不一樣,像你說的出具安置補償方案的部門是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鎮級人民政府是沒有這個權利的,下面為了方便大家更清晰的了解農村房屋拆遷流程,就對各個部門所要負責的工作做個大致的梳理,讓大家心里有數。
1.發布征地公告:縣級國土資源局
前期還有一個預公告,需要獲得拆遷農民的簽字確認,之后會根據拆遷項目的性質提交給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這里所說的發布的征地公告是獲得批復之后的正式公告。
2.發布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村委會
通常是縣級國土資源部們將公告下發到各個需要拆遷的村委會,由村委會組織公告公示。
這期間,如果拆遷農民對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政府舉行聽證會,異議較大的可以酌情修改補償方案。
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薄弱,并不了解這一程序,很多地方為了盡快把拆遷的事情解決,也沒有告知農民可以這樣做,因此大家自己還是要上點心。
3.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縣級人民政府(村委會沒這個權利)
4.發放征地拆遷款:縣級人民政府中的土管部門、村委會
通常我國實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遷政策,在拆遷款下來之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門核對然后下發到拆遷地的村委會,村委會再根據各個拆遷戶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將拆遷款一一下發到個人。
5.期限內拆遷:拆遷辦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辦理征地批準程序,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征收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集體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①省級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②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③上述之外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這個問題搞清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要求,如果不是黑房開,正規房地產開發用于地產開發那就必須通過地方公共資源中心掛牌購置,如果房開商自己把土地從農民手里購置那叫土地扭轉,也沒有花不多少錢,如果合符商業住宅規劃,也需要將土地掛牌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這個但提前得和政府談好…
問: 農村土地屬集體的產權,村干部有權私下交易嗎?
答: 農村土地屬集體的產權,村干部是無權私自出售集體所有權的土地的。
首先、村委會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征收協議是合法的。
村委會是本村集體經濟委員會的代表組織,在土地轉讓征收協議上簽字,是代表全村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的意見。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與縣政府鑒定土地征收協議之前,必須召開村民大會或者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土地征收問題通過2/3以上參會人員同意,村委會才有權利代表村集體與土地征收方簽定征收協議。如果村委會與土地征收方簽定征收協議未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簽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是違法的,村民有權阻止村委會私自出售集體土地的行為。
其次、村干部代表村集體簽定土地征收協議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如果村干部以自己的名譽跟土地征收方簽定征收協議,代表的是村干部的個人決定,不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多數人意見,村干部私自以自己名譽簽定土地征收協議是違法的,村干部無權私自出售村集體的土地,但一般征收集體土地,村干部都不會以自己名譽跟征收方簽定土地征收協議。
再次、村委會打著村集體經濟組織名譽違規出售集體土地現象時有發生。
很多村干部出售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根本不用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多村集體土地被村委會私自出售了村民也不知道,很多村干部私自出售集體土地,出售集體土地收益歸村干部個人腰包,普遍村民不知道,即使知道敢怒不敢言。村集體出售集體土地的收益應當歸村集體所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都有權參與分配,村干部私吞集體土地征收款是犯法的,村民有權檢舉控告。
總之,農村土地屬集體的產權,村干部無權私自交易出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村委會與征收方簽定土地征收協議之前,必須召開村民大會或者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征求大多數農民同意后村委會才能代表村集體簽定征收協議,集體土地的出讓所得歸村集體所有,村干部和村委會無權私自占有。
點擊右上角紅色按鈕,關注農人阿洪,了解更多三農趣事。
謝邀!以征代租,我沒聽過;回答這問題首先要理清征、租、賣的意思;
"征",只能是有關部門經上級部門批準后才能享有"征"的權力,而且只能用作公益事業專項使用如公路部門征地建設新馬路橋梁,市政農林水部門征地建設公園或農業示范展示園,排灌站等等,而且是需補償一定金額;有"征"就不存在租;征地必須需與當地鄉村政府協商,而且征地后,那一塊地是不再屬于原農村集體所有的。
租,亦即是租地;任何單位公司個人都能與擁有土地擁有權的農村集體協商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每年租金價錢簽定合同定下時間期限或每幾年租金遞加;租出去的地塊所用權仍是屬于農村集體的(在有的地方租地是要經當地有關部門土地租賣平臺公開公示的以求公正公開的)。
賣,是要經農村上級部門批準的,批準后要經有關部門辦理土地性質轉換如集體用地轉為國有商業用地的;在珠三角農村賣地都要公開拍賣的,以示公正公開。
在近十年內土地的征、租、賣都是越來越規范的,而且都有法規來指導進行的,至于以前有的地方農村有無歷史遺留下的土地爭議我不知道亦就不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