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立法了嗎_如何有效的預防高空拋物?
特邀律師
首先物業公司應在醒目位置張貼禁止高空拋物的標識,并將這種情況通知業主,同時要關注鋼化玻璃,一旦發現破裂需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掉落。如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如果拋物人明確的情況下,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拋物人不明確的情況,可以確定一個具體范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高空拋物行為具有對象不特定,侵害的是社會公共安全,嚴重的情況,可能觸及刑法,那么拋物人可能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勸告大家不要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為自己,為大家。
高空拋物為何難以有效預防?主要還是取證難和懲處力度不大。
取證難。要解決這個問題,個人認為應從兩方面來說:
一是安裝監控。這是固定證據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但誰來安裝,如何布局安裝,應該由政府部門結合實際予以詳細指導。前段有個報道,有一家人深受高空拋物之苦,為取證高空拋物,自己安裝個監控,好像是被人告,說是侵犯隱私權,最后被令拆除。既然如此,那有關部門是不是應該出面指導一二?
二是重獎舉報。通過重獎,發動群眾積極參與舉報的熱情。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是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事半功倍的堅實基礎。因為大多數守法的人肯定對高空拋物深惡痛絕!何況重獎之下,必有勇夫!
懲處力度問題。不說沒查到的,有些就是查到了,也只是賠償損失;沒有造成人財物損害的,也僅是批評了事。因為好像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高空拋物的詳細懲處辦法,所以也起不到震懾作用。對此,應該從法律層面詳細規定,從嚴治理,一旦證據確鑿,狠罰重處,讓那些高空拋物者心中留下永遠的痛!
小民一個,說了也許無用,但還是說了,一吐為快。至于其它方法,網友友們都說了許多好辦法。總之,從自身安全出發,自己也得多留點心,多點防范意識吧,少在潛在的危險地方逗留吧,莫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別人手中!
不管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都要負全部責任。因為人們對高空墜物沒有預見能力。所以被高空墜物擊中的人沒有承擔責任的理由。
當然,如果受害者在有高空墜物危險的地方,比如高空作業施工現場。在已被告知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回避或者其他安全措施,或者不顧警示和阻攔強行進入危險區域,那么受害者本人是有責任的。其責任大小應該根據當時情況由法院進行裁決。
不注意別人生命安全在高層住宅高空亂拋東西的人要注意了!這是違法行為,后果嚴重的會被判刑!11月29日,上海閔行法院對一個曾在14層樓往外亂扔東西的男子蔣某犯以其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成了上海首例高空拋物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
肇事男聲稱要幫外婆討回父母私領租金而到父母住宅打砸并向外亂扔東西
肇事男子蔣某自稱其父母私自收走了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而他又自小在外公外婆被養大,一直想幫老人家把錢要回來。
今年8月1日,蔣某就帶著棒球棍到父母家,發現門鎖被換掉,找了開鎖人幫打開門,見到父母在家,非常生氣,就揮起棒球棍把電視機、微波爐、冰箱等砸了,并把父母家里的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螺絲刀等丟出窗外。致使停在附近的3輛轎車也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達4000多元。
蔣某所為導致從自己到家人到旁人一損俱損,無人受益
蔣某因為家庭矛盾而沖動,在氣頭上亂往外扔東西,事發時是下午5點多,樓下外面行人較多,蔣某不顧外面行人的安全,其行為對外面行人造成危害,觸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蔣某將家庭矛盾擴大,既沒有如他所說的替外婆討回公道,又毀了父母家里的財物,又砸壞了別人的車,并把自己弄到牢里面去,整件事誰也沒得半絲好處,反而是各方受害,家庭矛盾更惡化,非常不值得。
遇到事情更應從建設性的角度去處理而不是從破壞性的角度去泄憤
每個人從自身角度和自身感受出發,都會有這種那種的情緒,引發種種喜怒哀樂的真實反應。但是,對這種情緒應該自我進行理智的管控,不能對別人造成傷害,更不能殃及完全無關的他人。
每個人對產生矛盾后的處理應該盡量以建設性的方法去處理,以多從合法手法多得來而補嘗給受損方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采用破壞性的方法,不顧一切,毀壞一切,只圖泄一時之憤,面對爭議的物質,不考慮想方法增加,只想毀掉,最后大家都不能得,誰也沒得任何好處。這樣做,能得到什么結果呢?只會將事情搞得越來越糟。
有爭執的東西,不夠分,就應想辦法開源,通過另外增加來補償應得之人,東邊不亮西邊亮。有能力開源,就有能力以增收來彌補應得之人所得。
成年人做事,以建設性的方法來處理事情,這是處事最基本的理智。
工作20多年的建筑業行內人士來回答這個問題。
有一點你大可以放心,樓層越高,對結構安全要求越嚴格,所以,高層住宅安全基本沒問題,除非遇到強地震或者超級臺風,海嘯等天災,或者戰爭等人禍,否則在你有生之年,就放一百個心吧!
所以,總高34的樓層買了29樓,現在非常后悔,覺得住得高不安全,更多的是心理問題,實際上,安全得很!
如果說住29樓有什么不安全因素,除了上面說的強地震等天災人禍,就是高空墜落和火災了。
高空墜落確實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家有淘氣孩子的話,從29樓墜下來基本沒命了。但是,這個隱患不單單29樓有,6樓以上掉下來同樣會沒命,而且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的,比如加裝護欄,所以,這個無需擔心,放寬心。
至于火災,確實是個無法回避的問題,高層失火的情況雖然不多,但是一旦出事,就是大事,比如前段時間重慶某高層住宅樓大火,從底層到頂層全燒著了,非常可怕。
現在普通的消防云梯只能達到十六層左右的高度,從這點來說,29層明顯過高了。但是,發生火災畢竟是極小的概率,還是不要多想為好,免得整天擔驚受怕的,杞人憂天。
其實,29層雖然有很多弊端,比如價格相對較貴,等電梯時間過長等等,但是,最大的優點就是采光不受影響,視野開闊,全無敵,有這一點就夠了!
可能題主有恐高心理吧,所以潛意識中總覺得29樓不安全,這確實是個問題,但既然買了,如果在開發商那里退不了房的話,那么只能既買之則安之,安心住下吧,也許住了一段時間就適應了。
反之,如果住了一段時間還是克服不了恐高心理,那么我建議想辦法賣了吧,長痛不如短痛,賣了之后換個低樓層為好!
感謝悟空問答邀請。
●高空拋物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舉動。一個小小的舉動,可能要了一個家庭的幸福已以及一個人的性命。所以做任何事情的時候絕對要三思而后后行,不然會影響自己的家庭,也會影響別人的家庭。針對于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我覺得不是合理的,不要以個人的過失,讓全部人去買單。
根據問題所提到:“整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合理嗎?”
一.談談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
- 針對于這個問題:一個人的過錯,影響整棟樓的人,我覺得這樣的判賠是不合理的。但是從情誼上講,這是合理的。
-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 從法律上角度來講,本次判賠是不合理的。
- 從道德理論上來講,這是合理的,也給整棟樓人一個警醒。可以看出整棟樓的人有一顆同甘共苦愛心。
▲01.分析法律層面上來講,本次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判賠不合理原因
1.高空拋物要嚴查,不能以個人的行為讓整棟樓人去買單。
針對于這個問題所提到,高空拋物導致整個樓業主被判賠。我覺得這種判賠方式是有漏洞和缺陷的。業主應該證明自己沒有存在這種行為。應該要調查證據確鑿了,或者是去調查這件物品的來源。有可能不是這棟樓的過錯,可能是這件物品從空中某一個定點墜落,空氣的流動,導致從這棟樓直接下墜也有這種可能性。
2.物業方面應該要安裝一個攝像頭樓頂上全方位監控。
如果本次高空拋物全棟樓的業主受到懲罰,我覺得物業應該也要受到懲罰,因為物業管理不當。如果物業多安裝一個攝像頭,就不會殃及全部的業主,這屬于公共設施設備,業主是交了物業費,所以如果全部業主被罰,那么物業應該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02.分析從道德層面上來講整棟樓小區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
1.對于本次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愿意去賠償這筆費用。可以看出整棟樓的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
任何事物的判定都有協商的余地。整個樓業主愿意去賠償這一筆費用,可以看出整個樓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本次法院的判決也警惕了所有人以及這棟樓的業主,使用東西不能進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懲罰!
2.希望不要以個人的名義去殃及禍害許許多多人。進行高拋的人應該要主動去承擔這個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
如果這個物體真的從這棟樓墜落,那么肯定是有人不小心或者是故意扔下來的,這種劣質的陋習導致了別人的受傷或者是死亡。每個人要為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讓所有人為你買單。這種人是素質是非常低下的,而且是危害社會安全的非法分子。
總結:針對于本次高空拋物,如果整棟樓的業主都受到了判賠,那么物業應該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是交了物業費。那么安裝攝像頭以及安全設施設備這方面物業就應該要積極一點。
我建議,物業以后應該要安裝一個可以向上看到全部用戶的窗戶的攝像頭。這樣可以讓所有的業主警惕,不能進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輕則受到相應的懲罰,重則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