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交公積金嗎_獎勵績效工資是否納入公積金?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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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所指的國企事合資公司吧,所以一般按股份,會有一部分合同簽的是外資投股的公司,看你所在的部門主要是貴中資方領導還是外資方領導啦!而且一般合同上也不會寫清楚具體的績效工資,一般這個有沒有績效工資,年終獎,季度獎或者其它福利還是要咨詢公司HR,當然公司HR會給你很多的坑!
還有就是公積金不同地方叫的不一樣,一般分為公積金 + 補充公積金,比例從5%到24%不等,所以這個你應該問清楚,還有所在的當地應屆生工資最起碼持平吧,不然待不了太久的。
很難說是否合理。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可以按職工的月工資或者當地職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因此,沒有可操作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 但是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看,應該是按照個人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來繳納住房公積金。
根據國務院公積金條例,是按工資總額繳納的。但實際操作上,很多機關事業單位是按照基本工資幾個項目繳納,主要是財政負擔的問題,其實是不合法的。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擴展資料: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 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按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有以下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工資。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最高不能超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職工月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按照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這么看:
一是合理不合理,關鍵先看文件規定。如果沒有按照文件規定,你就要糾正,按文件規定執行就是正確的。合理的。要用文件說話,用文件分析……
二是我們這里還沒有住房補貼,績效平均發放。所以風平浪靜。
三是我到時覺著,績效應當根據教育教學實際工作的數量和質量來發放最好。不要扣除20%,也不要按照職稱,級別,教齡來區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教一個班就不如兩個班多。當班主任就比不當班主任多。成績好就比成績差多……級別低的可以比級別高的拿得多,年輕的可以比年老的拿得多……才能發揮績效的真正作用……盼望有這樣的文件出臺。沒有文件,落實不了。
四是很多地方還沒有住房補貼,但愿住房補貼盡快發給老師們……也是按照文件執行吧!
總之,績效盡量按照實際工作量,教育教學質量來發放,會調動老師工作積極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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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是為了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其實最根本最真實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公司為以后給你降工資留好退路!
固定工資是很難降工資的!
如果談好月薪10000元,公司和你簽合同時,寫的也是月薪10000元,以后公司想給你降工資,比如降到9000元,是非常困難的。
因為要改變這種固定工資,本質上相當于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的,否則就不能變更。給員工降工資,員工當然會有意見了,這個協商的過程就會變得無比困難,通常要溝通很久,對公司來說耗時耗力。
但給員工降工資,是公司經常要用的一個管理手段,固定工資既然降起來這么困難,公司當然會琢磨其他更好用的方法,于是績效工資就出爐了!
績效工資是可以隨意降的!
雖然大企業會有嚴格的考核規則,小公司也有裝模做樣的考核機制,看起來績效工資也是很客觀的感覺。但真相不是這樣的,真相是領導想降你的績效,很簡單!
小王的工資是8000固定加2000績效,這2000績效到底怎么發?公司是有制定規則的權力的。比如如果按照業績,完成業績就發2000績效工資。想降低小王的績效工資,領導只需要給小王加點業績目標就可以了,保準小王完不成,領不到績效工資。
當然更風騷的操作,就是把績效工資再搞復雜些,比如除了業績,還要考核平時表現,流程管理等等。全體員工幾乎就沒有能全部完成這些標準的,相當于全體降工資了!
面試時,一定要搞清楚工資組成
公司現在都會故意把工資組成搞得比較復雜,基本組成方式就是固定+績效+單項獎金+福利+補貼。之所以搞這么復雜,就是為了以后方便各種降工資操作。
面試時,一定要問清楚工資組成,如果績效工資的占比非常高,通常你都是很難完全拿到這個績效工資的。
可能有人會說,你這是陰謀論,績效工資的設立就是為了鼓勵積極性的,績效工資當然可以鼓勵積極性,但鼓勵積極性的方式有很多,為什么公司不在談好的固定工資10000的基礎上,告訴你如果做到什么程度,額外再發你多少錢做鼓勵呢?而非要把原來談好的10000工資分成8000+2000兩部分,明擺著就是告訴你,你是拿不到10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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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什么是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是否屬于教師個人工資。
績效工資又稱獎勵性工資,是以對職工績效考核為基礎,將工資與考核結果掛鉤的工資制度。通俗地講,就是多勞多得、優質優酬。
我國從2009年開始,在中小學實施教師績效工資制度。一般的方式是:70%隨基本工資發放,30%作為浮動績效,用來衡量業績和工作量。
由此可見,績效工資是教師工資的組分部分,屬于教師個人工資。
然后,我們要區分,教師請的是事假、病假,還是法定假。
按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請事假和病假,因為沒有生產勞動成果,應該扣除當日工資,法定假不得扣工資。
但是,因為事業單位的工作成果具有長效性和抽象性,而且一般也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標準給職工計算加班費,所以,職工請病假和法定假不扣工資,短期事假也可以不扣工資。
實踐中,為了加強教師常規管理,大部分學校會設立全勤獎,月度出全勤的教師才能有這筆收入。不過,全勤獎不能從教師的浮動績效工資中支出,否則就成了變相扣工資。
綜上,教師請假,如果學校扣其績效工資,必須有兩個前置條件之一:
1.學校嚴格執行了《勞動法》規定,按法定標準支付了教師的加班費。
2.教師因為請假導致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業績明顯下滑。
否則,學校的做法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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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公積金條例,是按工資總額繳納的。 但實際操作上,很多機關事業單位是按照基本工資幾個項目繳納,主要是財政負擔的問題,其實是不合法的。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應該交。因為事業單位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按12%(單位和個人各12%)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