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行為屬于拖欠工資_怎樣才算拖欠工資?
特邀律師
回答,拖欠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嗎?
一,屬于違法行為。
凡是社會上單位,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房屋建設開發商,脫欠工資不兌現,都屬于違法行為。因為拖欠農民工資,已經上了法律,即行成了文件,又行成了法律程序。
二,農民討回工資。
只要給某開發商和某個單位勞動,用人單位他工資做表,明細單,上面有名有姓,每月上多少個班,每天多少錢,月工資合計多少,一年多少錢,已付幾個月工資,還有幾個月沒有兌現,花明冊上面一清二楚,拿著工資明細單找勞動總裁,他們可以討回你的工資,如果沒有力度,哪么你可走向法律程序。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大于人,不是人大于法,不管用人單位老板在粗在大,他們都要面對現實。依法起訴,走向法程序,討回工資,法院給你一個公道,給你一個合理說法,更給予你一個滿意的答卷,法院可以下裁定和判決,老板多少兌現,不急速兌現,一封老板帳戶,拍賣其他貴重東西,如果老板再不兌現的話,哪么執行廳,執法人員立即逮人,可拘留一個月,重者判刑,直到工資兌現,農民工你別怕,法律撐腰放心膽大吧,法律公平正義給予一個合理的說話。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超過《**省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于“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董先生個人觀點:
一,拖欠任何人工資都是不合法的,工資是工作的基本報酬,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承擔的法律義務。
二,農民工是現代城市建設者,高樓大廈的建設者,他們為城市的繁榮發展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他們很多不拿退休工資,干一天算一天,不多領一分錢工資,為了保證他們的基本權益,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必須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確保農民工干活有錢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三,如果有單位和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拖欠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以及工作所在地的職能部門反應問題,相信一定能夠妥善解決。
四,另外也提醒農民工朋友,工資一定要定期結算,千萬不要拖欠太多,對于沒有信譽的企業個人以后不要再合作。
五,祝大家能夠及時拿到工資,過一個祥和美滿的春節。
大聲叫我董先生,文學旅行美食書法,歡迎交流。
勞動行政部門
暑假工拖欠工資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拖欠工資并沒有規定是超出一個具體的時間才算違法,只要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都屬于違法。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