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告知書什么意思_被害人收到檢察院的告知書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是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意義:
1、告知被害人及相關親屬等配合檢察院控訴犯罪,也就是說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出量刑主張。
2、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說是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害可要求其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因此,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送達被害人一方相應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擴展資料: 訴訟人的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提供證據、陳述的義務 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陳述,誣告陷害、有意作虛假陳述或者隱匿罪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和按要求書寫陳述的義務 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時候,經檢察人員要求,應當親筆書寫陳述。
4、接受檢查的義務 應當接受為確定訴訟人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跡、尿液等生物樣本。 如果是女性,檢查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檢察院--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是被害人該收的,這是向被害人告知權利義務
《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是法院將受害人在訴訟過程中法定的權利義務的告知,指向的對象是被害人(受害人)。
在公安階段就應提出賠償訴求、現在也不算太晚提起賠付要求啊!受損失、損害的事實依據、要求被告賠償,等到法院審判階段,被告財力己被剝走的所剩無幾、你也就那樣了。
。。。。。你好,刑事案件到達檢察院公訴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時,公訴機關會訊問犯罪嫌疑人,必要時還會詢問被害人。但是在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詢問已經非常清楚的情況下,檢察院也可以不詢問被害人。此時你受到告知書,證明該案件已經開始準備移送起訴了,你可以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自己去法院參加庭審。因為是搶劫案件,可能在犯罪時被害人也受到了輕微傷害或驚嚇,損失了財產。參加庭審時可以附帶提出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以及損失財物的價值等等。但是訴訟代理人不一定要求是律師,一般而言懂一些法律,值得你信任的人就可以承擔這個事,你也可以自己去,沒有任何問題。如果你要委托別人,要出具委托書才可以。然后,你不用回復檢察院,他們送達的是告知書,只是告知你有這個權利,那是檢察機關的義務。你不需要特別作出什么答復。
下一步等他們給你做筆錄啊,還有看你是什么案件 有的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確定你這個是什么案件,你也可以直接問檢察院的承辦人你是否可以提起刑附民),可以的話你就把訴狀和證據材料準備好在起訴前交給檢察院辦案人員,記住起訴前要交過去,這樣就可以隨公訴一起上法院判了 不要自己另外出訴訟費重新起訴。
可以參與案件訴訟,和檢察官一起控告被告人,可以要求被告人賠償。
這個階段告知被害人權利,主要是看你有沒有因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或損失:如果有,你寫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交到檢察院,如果自己不會寫,損害損失又比較大,經濟條件又許可,可以請一個律師作為你訴訟代理人去理這些事就行了。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時,可以及時審理你的民事訴求,在判決時一并判決賠償你的損害損失。
如果沒有損害損失,或者與你關系不大,或者你不在乎那些損害損失,認為損害損失無所謂,或者不想追究被告人了,你也可以不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