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_監察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特邀律師
制定依據是《憲法》。
《監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監察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并在其他部分相應調整充實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內容,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為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制定依據是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中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節對“監察委員會“進行了專門介紹。
第一,監察委員會規范的簡稱是監委,而非監察委。
第二,監委和檢察院作為我國現行體制中“一府一委兩院”的機構,兩者關系首先是獨立的。監委設立初衷是為了整合反腐敗的力量,監察法上也明確規定了監委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因此監委履行的是國家監察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是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理,并且認為有可能違反的人員也可以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檢察院在反貪轉隸之后,更多的監督職責是公職人員之外的監督職責,比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罰執行等都可以由檢察院進行監督,同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也就是說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是相當廣泛的,具體監督職責可以到最高檢或各地省檢的官網上查詢。
第三,監委和檢察院在業務上肯定也是有相互聯系的。監委整合了原來反貪反瀆職的職能,在公職人員涉嫌跟職權相關的刑事犯罪時(88種罪名可以百度到),由監委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后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再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