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_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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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懂法而免于處罰,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有的罪名成立,必須是你主觀上是明知或應當知道才符合夠罪的主觀要件,比如電信網絡詐騙中,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向其提
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懂法而免于處罰,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有的罪名成立,必須是你主觀上是明知或應當知道才符合夠罪的主觀要件,比如電信網絡詐騙中,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向其提供資金賬戶的情況。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分為二類:事實認識錯誤和法律認識錯誤, 前者又包括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又分為三類:對象錯誤、打擊錯誤、因果關系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有二類:對象錯誤、打擊錯誤。 張明楷教授認為,“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于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于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客觀的,某一犯罪具有刑法上的因關系只是解決了把該結果歸屬于該行為人,但還需行為具有非難可能性,即主觀有責任,換言之,行為人要具有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形態。如果該行為為意外事件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樣排除其有責性。
有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并不必然讓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相反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一定不能把該結果歸屬于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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